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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机动车商业险
释义

产品介绍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等。商业险一共有数十种之多,车主不可能也不需要全部投保。

产品特色

免赔较低

服务高端

保费灵活

投保人义务简单明了

产品责任

1.自燃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新增设备损失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涉水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的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车上货物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8.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物。

责任免除

(一)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二)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三)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五)随车携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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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