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缓税利息 |
释义 |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计算公式: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缴纳缓税利息的起始日期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近一次核销之日。没有核销日期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缴纳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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