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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彩票公益金
释义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之一,指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彩票取得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

财政部2007年11月25日印发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彩票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四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省级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条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规模,列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第十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现行办法分别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预算以及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

(二)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申报具体使用项目,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下达。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财政部应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彩票公益金如何分配及使用

众所周知,发行彩票是为了集中社会闲散财力以用于支持国家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大部分人知晓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某个项目拨款。却不知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公益金的使用也有了新内容的增加。

2000年,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主管职能发生了转变之后,各级财政部门便成为了我国各级彩票市场的监管机构。2002年以前,由政府直接向受资助项目拨款,是公益金主要的使用方式。记者在查阅了资料之后发现,电脑彩票上市伊始(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35号文件,确定了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彩票管理和发行方面的职责范围,并调整了彩票资金的结构:返奖比率为50%,发行经费从不得高于20%下调为15%,公益金比例由不得高于30%提高到35%——这项内容延续至今。

2005年,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彩票公益金与彩票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有关部门就已经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了如下的调整: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在2002年,彩票公益金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除了用于已有的民政福利、公共体育、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补充社会保障基金领域外,还设立了北京奥运会专项公益金政策和救助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资金项目。也就是在这一年,第一个有权利“支配”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基金会出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据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有关人士介绍,在中央留成的公益金部分中,会每年定向拨给红十字基金会一部分,由他们来支配这些资金的使用,以便更好地帮助患有疾病的困难家庭。而在2008年和2009年,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又分别设立了教育基金会和法律援助基金会。前者是为了能让公益金在教育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而后者则也是希望能使公益金在法律援助方面发挥的更有效。

“目前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只有这三个基金会。”该人士表示,“之所以设立这些基金会,也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公益金使用途径,让公益金使用的效果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能够成为政府直接拨款形式的有力补充。”

实际上,各级福彩中心在与其配套的宣传中,每年也都使用了一定量的发行经费来宣传各地的品牌公益金项目。采访中,江苏省福彩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每年初都会向财政部门申报宣传预算经费。“现在,江苏已经有了‘一一五一一’工程、‘助残福康行’等品牌公益金项目,这与大力的宣传肯定分不开。”而深圳福彩中心市场部的有关人士也告诉记者,在他们每年大力度的宣传下,深圳的公益金品牌项目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典范:“我们的‘寻找需要帮助的人’、‘爱心资助农民工回家’等都已经成了明星级的项目,为社会所熟知,也为公益金的使用做了很好的宣传。当然,平时的宣传也是会经常进行的。”

公益金做好事请留名

“什么?我们身边就有公益金的贡献?”在北京普通市民罗先生印象中,公益金距离自己很遥远。别说公益金资助项目有哪些,就连自家小区的健身器材为公益金所资助的,他都不知晓。

不仅罗先生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知之甚少,公益时报记者采访发现,“公益金”宣传盲点众多。一些业内人士对此也表示担忧,但也不乏一些建设性建议显现。有人就指出,应通过部门协调,加强彩票公益金“品牌化”建设。

“做好事不留名”

针对罗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公益时报记者与多名媒体记者取得联系,不少记者表示确实存在上述情况。

“很常见。捐赠给谁、为什么捐赠是清晰的,但是被捐赠的钱从哪里来?往往语焉不详,得追问。有时候临到刊发报道,彩票公益金这个来源又被隐藏了。”某省电视台编导张斌认为,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宣传报道中,他笑称其为“好事不留名”式的宣传。

对于这种情况,张斌认为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媒体习惯将受捐赠方的情况作为报道重点,另一方面则源于媒体和公益金筹集、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新闻报道中存在将彩票公益金“隐藏”的现象外,许多实物捐赠过程中,公益金也遭到了“缺席”待遇。

“小区里的健身器材是用谁的钱买来的?”北京彩民高俊英告诉记者,自己所在小区的健身器材上只写了生产厂家,只字未提彩票公益金:“也就少数人知道是彩票公益金做的贡献,不知道的人还以为是生产厂家捐赠的呢。”

“知名度”有待提高

“如果是一个人捐赠了,不想留名,那理当给予匿名。但公益金是数不清的彩民投入的啊。”读者罗先生认为给公益金做好宣传,不仅是对彩民的一个交代,更有利于促进社会认同,扩大彩票的公益影响力。

事实上,目前关于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方面,中央多以各类公益项目显现,项目名称上会特别突出公益金。但在地方上,公益金使用中遭遇到的,更多则是“隐藏”或“取而代之”的宣传。各地公益金资助项目即使内容相同,却名头各异,大多指明了受捐赠对象,但却没有明确道出使用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也因此,彩票公益金的“知名度”备受业界质疑,早前北京大学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知道公益金为何物,更妄谈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等国对于由彩票公益金捐赠而来的实物,均以“彩票号”或“彩票公益号”进行命名,相关捐赠项目名称,亦突出彩票公益金,从而使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上形成巨大影响力,获得民众广泛认同。

专家建议“品牌化”宣传

“对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应该力求能够清晰、明确地被大众理解,所以在整个公益金的使用过程中,和在相关的宣传里面,都要尽可能规范化、统一化。”业内专家程阳建议:“可借鉴一些成功商业品牌的宣传策略,建立一个属于公益金的‘品牌化’的宣传战略,从而我国彩票的公益性得到充分彰显,带动民众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当然,首先要实现各部门的协调一致,建立对公益金宣传的共识。”

商业领域的“品牌化”宣传办法,能否被借鉴到对公益金的宣传工作中来?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学在读研究生刘月认为,这在国外已早有先例:“一些著名品牌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其产品质量,更在于他们所奉行的一些宣传办法,比如其产品宣传中会长期保持一个鲜明的要素,不断重复。这类宣传办法已经很广泛地被用于商业领域之外,而且成为传播学里的经典案例。”

“几乎每个国际慈善组织都在强化这种宣传,都在走一条品牌化的道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刘月认为,无论是机构还是公益金使用部门,都应该尽快提高宣传办法,转变宣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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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