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
释义 |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业务上受国家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国务院职能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指导。协会是由中国各种经济成分的农机营销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农机汽车机电交易市场、农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团体以及从事农机管理、科研、生产、营销、使用、维修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简介目前,协会拥有360个直接会员,2600多个间接会员以及延伸到全国农村乡镇的20000多个销售网点,在中国农业机械行业中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较高的权威性。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的宗旨是:积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农机行业改革;发挥桥梁、纽带和中介作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为“三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协会领导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会长 崔本中,男,中共党员。194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中共呼市市委第一书记的秘书;呼和浩特制药厂厂长兼党委副书记;国家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厅)主任;中国横向经济联合开发总公司总经理。1996年后担任: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国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会长。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总裁。 做为“全国农机产品订货交易会”暨“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简称“全国农机会”)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崔本中同志自1996年到任后十年来,呕心沥血、艰苦奋斗并不断开拓创新,全身心地致力于把“全国农机会”做大、做强、做精,使得现在的“全国农机会”盛况空前,成为亚洲峰会以及农机的品牌,为全国农机行业以及“三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充分验证了“会展经济”作为朝阳产业旺盛的生命力。 协会章程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章程 (2005年4月16日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简称农机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CAM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具备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农机流通企业和重点农机生产企业、农机大市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从事农机研究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三农”服务,为促进农机事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同时受国家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国务院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本着“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行业的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工作。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有关促进农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围绕农机行业改革、发展问题,组织相关的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论坛等,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三)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交易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农机商品流通,繁荣农机市场。 (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开展本行业行检行评,主要工作为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活动、产品质量用户调查评价活动、“3·15”维权活动及各项专业活动等,以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反映会员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的要求,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职工和企业的素质。 (八)组织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平台,建立行业信息资料库,为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为全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会员及本行业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国际农机展览会、博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办好协会有关刊物,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加强宣传,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行业垄断,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社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办各种专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分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 单位会员是由各种经济成分的农机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大市场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个人会员是由从事农机研究工作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声誉的知名人士组成。 直接会员是指直接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间接会员是指直接加入各省级农机流通协会或其他地方协会并以团体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入会者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常务理事的变更及增补;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比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聘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以本协会名义参加涉外、礼仪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建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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