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释义 | 湖南省文化厅文件湘文社[2009]203号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特殊技能;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被公认为具有某项目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五)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已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同意后上报至省文化行政部门。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六条各项内容。 申请人属省直属单位的,由省直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申请或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六)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市州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市州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市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报省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命名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师承的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尽可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重点扶持,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度省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传承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用于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二)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积极参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的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定期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连续两年无传承活动者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按照评审、认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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