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兴甫 |
释义 | 胡兴甫 男,1946年11月出生,山西省应县人。1970年毕业于山西大学。197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获法学硕士,副研究员。1983年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雁北分院 副检察长。1993年任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5年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分院检察长。1991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1992年3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介绍输经济犯罪要案的经验。任临汾分院检察长后,认真运用邓小平理论,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管理机制,将一个班子、队伍不团结,业务工作处于全省中、下游水平的单位,改变成为班子、队伍团结,各项工作全部进入全省上游水平,其中4项第一、7项第二、2项第三。临汾地区劳动竞赛委员会给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给本人记特等功一次,一等功二次。临汾市命名单位为“文明单位”。1997年13项工作全部夺冠,省检察院给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地区命名单位为地级“文明单位”,省检察院给本人记二等功一次。1998年14项工作中,12项获全省第一,两项被评为一流。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单位“模范单位”称号。机关党的工作、扶贫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每年都被评为先进。1999年14项工作中,11项获全省第一,1项获第二,1项名列全省前茅。单位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省、地劳动竞赛委员会分别为单位各记集体一等功一次。译文有《西方法律哲学》,主要论文有《试论我国建国初期法律的性质》、《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应强化系统领导》、《检察机关应有收审权》、《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检察管理改革创建一流工作业绩》。中国检察官协会会员、山西省临汾地区检察官协会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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