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部门利益 |
释义 | 部门利益是指:有关的权力部门在从事立法、司法或行政行为的活动过程中,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巩固/扩大本部门的可控制资源的倾向。 部门利益膨胀突出特征(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 二是部门利益法定化 三是部门利益国家化 四是部门利益国际化) 带来的隐性危害(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 部门利益膨胀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 增加经济运行成本 增大国家经济风险 增大国家政治风险) 附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 部门利益膨胀突出特征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过去,部门利益多体现为政治利益。市场经济发展,使部门(包括一些虽已“公司化”但仍有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不仅作为一个行政主体,而且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由于中央政府各部门没有完全落实职权法定原则,相关职权又处于调整之中,一些部门便从“部门利益最大化”出发,努力巩固、争取有利职权(如审批、收费、处罚等),冷淡无利或少利职权,规避相应义务。集中体现为超编(部门领导通过扩张政府部门来扩张自己的权力)、超支(突破财政预算、拓展预算外收入)倾向,极端体现是部门领导个人或集体腐败。 二是部门利益法定化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及政权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中央机构广泛存在借法律规章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由于立法机构本身的因素,导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多由政府部门起草。近20年来,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85%。此外,还有大量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 三是部门利益国家化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本应维护国家利益。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有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过程中,为积极巩固、谋取本部门利益,将部门意志(其实往往是部门领导或小团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或将国家意志歪曲为部门意志,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强化行业管理之由,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使部门利益出现比较严重的国家化倾向。 四是部门利益国际化随着开放日渐扩大,有的中央机构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利用增进对外交往、加强对外合作等时机,以“接受国际惯例”、“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国际资源控制力”等为借口,挟洋以自重,巩固、谋取部门利益;有的中央机构的部门利益与境外集团商业利益的交织正日趋紧密,在一些重大涉外政策上,有时甚至不顾国家、民族利益,成为境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带来的隐性危害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的突出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凡是能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则积极“作为”;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反垄断法》、燃油税、内外企统一税率、数字电视标准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而一些对国家利益有消极影响的重大决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行业垄断、外企“超国民待遇”以及很大一部分出口退税等)迟迟难以取消或调整。行政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管理,这也是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 部门利益膨胀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部门职权与资源配置结合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审批(特许与垄断经营权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批必然引起“寻租”盛行,导致行政腐败。如国家某“委”本应是一个主管中长期规划的超脱部门,但实际上,既承担宏观调控,又负责项目审批,权力过度集中。实践证明,部门利益必然使之忽略宏观趋势把握,重视具体项目审批;借宏观调控之名,强化行政审批。例如2004年全年审批20万元及以下项目高达800个,与该“委”职工数相当。这不仅造成宏观调控手段的错位(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手段),而且引发与其他中央政府部门职责冲突,并和相关地区、行业利益紧密连在一起,成为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焦点。 增加经济运行成本部门利益膨胀使得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隐形超编”(从外部“借调”)普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开支50%以上用于“养人”(发达国家一般在20%左右)。某教育机构年招收学员约1200人,而在册工作人员1400多人,农民工1500多人,退休员工800多人,教职员与学员的比例约为3:1,效率明显低下。部门利益膨胀使得行政收费难以清理取消,损害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借权谋利正使公权部门向自利性组织演变。研究显示,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约为8000亿元。若能够规范清理收费,全国每年将增加60万~80万户中小企业,可新增600万~800万个就业岗位。能源、电信、铁路等行业,借助垄断,维持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润,造成财富分配扭曲和资源配置恶化,“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与行业垄断存在紧密关联。 增大国家经济风险长期以来,先部门利益后国家利益,重部门利益轻国家利益,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甚至为部门利益而不惜牺牲、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大国家的经济风险。部门利益的一个重要外在体现,就是机构超编、预算超支,由此造成财政开支压力不断增大,使得政府本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得不到有效实施。正是由于部门利益作祟,外企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未能适时调整,这不仅不利于中资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加重我经济对外依赖。更不利的后果,是制约我有关产业的长远发展,使得国内比较完善的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严重受损,尤其是作为“工业之母”的装备制造业面临严峻态势,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排头兵”有些为外资企业所控制。由于行政力量保护,垄断企业内部治理普遍存在严重缺陷,隐含着重大经济风险,“中航油”、“中棉储”以及国有银行大案要案不断等,就是集中体现。 增大国家政治风险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而是代表集团或个人利益,损害大众利益,必然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损害党与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一些部门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强势集团的利益,社会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利益被严重忽视。因为部门利益,政府袒护地产开发商,被拆迁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抗法”与“上访”不断;火车票每年到点调价,而且总在普遍反对声中“听证成功”,引发大众不满;工商、质检等肆意收费,导致创业艰、就业难等。部门利益使一些改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偏离社会公正方向,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 部门利益膨胀的缘由公共权力市场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条条”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在不同的部门中仍多多少少存在或新生一些下属企事业或中介组织。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部门本位主义由此而不断增强,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逐渐演变为利益共同体,主管部门给予下属企事业以行政垄断或特许经营,而下属企事业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 经济改革激发了人们的利益观念,一些“利益觉醒”的政府部门成为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主动牟取利益,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也处于转变中,各部门的职责难以清晰、科学界定,部门关系还有待理顺。因此,有的“利益觉醒”部门趁机不断强化、扩展职权,巩固、谋取部门利益。 利益集团施加影响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以及政府拥有广泛资源与强大干预能力,我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对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执行施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众多境外与涉外利益集团,如各国在华商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询费),或将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对我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巨大影响。这是我大量政经信息外泄、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是金融(四大银行、一大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 三是众多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或通过显形与合法途径,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两大政治舞台,来声张、谋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即所谓“黑嘴”);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直接影响行政决策。自中央推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政策出台后,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迅即与一些专家学者、房地产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并形成一个行业性的“话语链”,以对抗宏观调控。 财政制度不健全现有的财政体制缺失强化了部门利益。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制度。西方国家很早就实行“零基预算”,每年在制定预算时,皆从零开始,重新编制。如今一些国家采用更为先进科学的“绩效预算”。我国名义上引进“零基预算”,实质仍按“基数预算”运作,即确保上年预算基数,并逐年上升。因此,有关财政政策可以说是建立在对既得利益的确认上,导致财政开支刚性,部门机构超编超支。 立法体制不规范一方面,我国立法机构存在缺陷,人大在立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尚待确立,人大代表不是职业化,相关专家比例低,不能或难以自主立法,只能委托行政职能部门代为起草。另一方面,对行政部门制订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有时监督不力。国务院有关法制机构在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上难以保证;而在立法的公正性与执法的便利性上,难免向部门倾斜。因此,“部门立法”与“法出多门”情形突出。 部门内部制约力缺失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职能部门实行的是“一把手”负责制,容易导致行政监督与制约缺失,往往使得领导个人意志成为部门意志,而所谓“部门利益”往往也是部门领导利益。市场化使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经济利益主体更加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使领导集体易于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维护力量与衡量标准的情形下,职能部门便从“部门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来制定本部门的方针政策。(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当警惕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06年10月10日 作者:江涌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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