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红盾备案 |
释义 | 一、什么是红盾备案红盾备案是指按照《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工商局备案后,在网站上安装红盾备案登记电子标识。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或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变更登记,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经营范围。 网站所有者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 《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 作。 《备案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网站所有者应于期满之日前向备案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备案登记证书》。 二、申请红盾备案登记应准备的材料1、经营性网站备案确认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 证明材料(个人域名转让协议)。 4、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红盾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 权; (二)网站的所有 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 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商局备案确认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 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五、安装备案电子标识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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