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
释义 | 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HMIF)。政府联系全省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以不断提高我省机械行业的进步与创新为宗旨,做好行业的代表、服务、协调工作,给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能(一)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 (三)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受政府委托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实施、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等工作。 (四)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前期论证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参与质量体系、产品、环保、安全等认证工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等。开展行业企业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七)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八) 受委托代管行业内的专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九) 承担省经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HMIF)。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3]26号)精神,在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局基础上组建起来的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黑龙江省机械行业的行头组织;是政府联系全省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以不断提高我省机械行业的进步与创新为宗旨,做好行业的代表、服务、协调工作,给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经济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76号。 邮政编码:150040。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根本任务是:按照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发展黑龙江省经济的有关部署,以推进黑龙江省机械工业的行业发展为主题,在联合会职能范围内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作。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一)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 (三)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受政府委托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实施、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等工作。 (四)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前期论证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参与质量体系、产品、环保、安全等认证工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等。开展行业企业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七)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八) 受委托管理行业内的专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承担省经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机械行业社团组织、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和有影响或代表性的企业。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负责人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及副会长由省经济委员会任命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联合会领导班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省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班子召集,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和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联合会领导班子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机械工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及兼职副会长名单;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机械工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和通过兼职副会长名单; (三)听取并审议联合会领导班子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及省级领导担任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 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四)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审议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七)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联合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出席国家、省有关部门召开的党、政各种会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工作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的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由省编委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人员及自收自支聘用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全额拨款事业编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实行退一减一办法,退休后愿意留在联合会继续工作的,经联合会考核、会长办公会通过,均可留用。留用后按聘用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人员按联合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聘用或解聘。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三) 省财政根据省委2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办公经费标准,以省编委核定的联合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数拨入的办公经费; (四) 按照国家社团管理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五) 按社团管理规定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经省经委批准,对委托联合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工本费。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务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机械局遗留下来的资产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归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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