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估第二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 |
释义 | 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强化队伍,增强服务,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更好地为广大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服务,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二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开展第二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目的在于巩固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成果,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向更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探索和积累新形势下整合教师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新途径、新经验。 二、评估内容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标准化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2008]158号)印发的《河南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执行。 三、评估办法借鉴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经验,2010年年底前组织专家组对候选对象进行预评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限期整改。2011年下半年正式评估,由通过预评估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整改情况、演讲答辩,播放反映学校发展变化的视频资料。 综合正式评估和预评估情况,择优认定“河南省第二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并给予奖励。 四、有关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调动有关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素质提供良好平台和优质资源。 2.要处理好标准化与示范性的关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在标准化的基础上争创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 3.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可上报1所候选培训机构,有10所以上县级培训机构的省辖市,可上报2所。各地申请报告及候选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自查报告,请于2010年10月底前报我厅师范教育处。重点扩权县(市)教师培训机构经自查达到示范性要求的,可通过所在省辖市上报。 联系人:胡全胜,电话: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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