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 |
释义 | 中心简介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于1990年成立,它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团委直接领导的法律服务组织。1994年为响应团中央号召,将服务工作纳入全国范围的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并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法律援助工作上。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就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具体案件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义务法律援助活动,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先后接待了群众咨询1000余人次,为群众解决各种案件8000多件,收到感谢信5000余封,接待采访600余次,化解了大量纠纷。在河大校园内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先后被《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河南法制报》、《开封日报》、《南阳日报》、《信阳日报》、《河南大学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河南电视台、香港大公网、新华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并受到河南省教育厅和团中央的肯定和表扬。 在组织建设方面,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有规范的会员注册制度,现有成员40余人。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副主任若干名,下设有办公室、咨询部、外联部和理论研究室四个部门,并有专门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中心各部门组织结构变更均由会员大会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上报法学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备案。 在财务管理方面,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划拨及社会捐赠,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并在每月例会上公布财务明细表。 在专业知识建设方面,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聘请专职老师进行指导,并经常邀请工作在立法、司法第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学者到中心作专题讲座。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作为河南大学的品牌社团和对外交流窗口,是全校影响较大、口碑较好的优秀学生社团。与时俱进是社团长盛不衰的法宝,经过法学院团委论证及我中心会员的研究和努力工作,法律服务中心于2007年完成了加强社团研究性的改革,成立理论研究室,更好的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社团服务社会的理论水平。相信改革后的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必将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创造新的辉煌! 性 质:公益性法律服务社团 社团口号:以我所学,服务大众,完善知识体系,影响周边人群。 社团理念:知行合一 社团目标:给法律学习者以智慧,给法律需求者以服务。 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同时遵守其它所有现行法律。 第二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本中心的指导思想是无私奉献社会。 第三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以“学以致用,服务社会”为指导原则,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遵循义务咨询,无偿援助的原则。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的成员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的法学院学生及对法律感兴趣并关心我国法制进程的广大同学。 第六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员的录取须经过提出申请,面试,考核三道程序确认,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一)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可申请自愿退出。 (二)若出现违反本中心纪律和奖惩制度的,直接予以辞退。 第八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定期进社区开展活动并向前来咨询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一)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的成员须为专业素质较高的学生。 (二)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应当热情,耐心听取咨询者的陈述,做好记录,给予详尽、准确的答复。 第十条 (一)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实行来信必复制度,对于来信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集体讨论,咨询老师,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 (二)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对外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由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咨询案件,并作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每月举行一次例会,讨论总结当月工作情况,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本中心成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一)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所进行的一切法律服务活动,均属无偿服务性质。本中心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咨询者、被服务者收取费用。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在活动中听从组织统一领导和安排。 第十四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在第二学期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对工作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表现不积极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十五条 河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之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河南大学法学院团委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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