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同鉴证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 合伙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五条 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合同鉴证 。 第六条 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 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 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第七条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四)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 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鉴证应当认真负责。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 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 需要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明确调查项目和要求。接受委托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在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不得收取鉴证协查费。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对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合同,应集体研究,经主管 领导批准后鉴证。 第十三条 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自受理鉴证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当自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销鉴证。 第十五条 发现本局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鉴证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指令撤销鉴证,并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 行规定》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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