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总商会兰溪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杭州市总商会兰溪商会成立于2003年,作为兰溪市委、市政府联系兰溪籍在杭州地区从事各种经济成分的工商业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商会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维权服务,帮助会员俳优解难,并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投入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商会宗旨优势互补 和谐发展 交流合作 资源共享 商会章程《杭州市总商会兰溪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工商业联合会兰溪商会,简称“杭州兰溪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杭州市总商会的基层会员组织;是在杭州地区从事各种经济成分的兰溪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杭州和兰溪两地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财会、审计、融资等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和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组织会员出国、出境和国内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帮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搞好商会事业和日常事务;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人代表为兰溪籍贯人士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吸收企业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已设立驻杭州办事处的事业单位(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在杭投资的兰溪机关工商企业的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加入本商会的条件必须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杭州市总商会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自行停产、破产的企业和个人会员,或因故不再杭州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受杭州市总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和兰溪市工商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和工作方针; (二)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制订和修改商会章程。 (五) 表彰优秀会员和工作者。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届中调整增补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它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召开;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它的职权是:(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 决定理事会的召开;(三) 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请顾问名单;(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七) 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放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五)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设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顾问组的职责是:指导帮助本会开展工作,参与本会研究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协助本会解决工作中的某些困难和问题。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款; (四)其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开支在理事会监督下,经费预算由会长会议通过,秘书长签字使用,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五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够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总商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总商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回。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如与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相抵触,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准。 杭州市总商会兰溪商会200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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