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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释义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2月8日上城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4日上城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经主任同意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三十天发出预告通知,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长应当列席。在审议有关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必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进行审议,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组织有关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工作委员会委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后,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告知提出报告的机关。承办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提质询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半数以上提案人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被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的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把握中心,简明扼要,畅所欲言。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正式行文,发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视情况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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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