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
释义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1998年5月14日上城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上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为了便于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是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区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代表证或者代表视察证是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身份凭证。代表凭区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代表证或者代表视察证进行视察。 区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代表证或者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本届代表任期相同。 三、代表持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区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也可以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表持证视察,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中或者裁决尚未生效的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属视察范围。 五、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就地进行。视察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也可以单独进行或若干位代表联合进行。视察活动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代表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和调查研究的需要对区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视察与调研。 六、代表持证视察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不得利用代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自觉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代表持证视察后,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属于重大问题的应填写“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意见纸”,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应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群众来信来访处理。 八、代表视察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被视察单位和部门对代表视察应热情接待,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 九、代表持证视察,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代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商定。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时间保障并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代表持证视察只能在任期进行,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期间或代表资格被终止的,即不能再进行。 十一、《代表证》和《代表视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审办补发。对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代表的《代表证》和《代表视察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予以收回。 十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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