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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挥代表作用推进实事工程的暂行规定
释义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本区实事工程事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实事工程指每年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且当年计划完成的公共投资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第三条 区实事工程项目的选择确定,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项目的征集与确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下一年度的实事工程项目,应该公开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每年10月开始征集,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十日。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十五日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汇总材料、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每项实事工程的有关说明材料,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接到下一年度实事工程有关材料后的十五日内,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前的代表政情通报会议程。

第七条 召开全区政情通报会一周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将拟实施的实事工程汇总材料,印发给各位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八条 拟实施的实事工程,由代表根据轻重缓急和民情民意,在相应栏目中按规定方式填写。

第九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实事工程项目的征求意见票数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实事工程项目优先入选。

三、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实事工程的实施应当接受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如需变更项目内容,应当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必要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在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视察实事工程的实施情况,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事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督查,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的实事工程完成后,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和评议。评议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人大代表评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区人民政府实事工程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发给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实事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上城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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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