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
释义 | 杭环发〔2010〕16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环保局,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管,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七条、《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噪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各级公安部门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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