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鼓励专利申请,扶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关于推进创新型邯郸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条 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导向支持作用。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利实施资助、专利申请资助。 第二章专利实施资助范围条件管理审批程序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专利。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市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者有权停拨或收回专利实施资金。 第九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须向市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 (一)《邯郸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专利实施项目资金申请,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必要时到现场调查)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额度意见,报市财政核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实施合同,确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及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一般专利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对特殊项目报科技局同意后实施周期可定为2年。实施期满,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签章,认定项目实施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市科技局根据实施情况酌情要求承担单位部分或全部退出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第三章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范围标准程序 第十四条 专利资金的使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和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和到邯郸市创业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受理或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专利;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1、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定额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定额资助300元;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8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5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外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视为一件专利)。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邯郸市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申请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审查费用的缴款收据复印件; 2、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交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市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明材料;单位申请资助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申请或授权的国内、国外专利。市科技局专利管理处在下一年度的3月15日前将上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集中办理,逾期不补。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的依照《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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