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海教体[2004]1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中小学,民办学校: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各学校间学生的流动进一步加快,给我市的学籍管理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学籍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好坏,能反映一个学校管理水平的高低。并能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学校控辍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各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体制,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抓,要安排专人担任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要坚决杜绝个别班主任或教师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家长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答复。 二、规范管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一建好学生学籍档案。 ⒈市教体局在每年新生入学后都要下发一套完整的学籍档案,各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建好学生学籍档案。从本学期开始,市教体局基教科将定期进行检查,对未建档案或建档不完整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在年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各学校一定要引起重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完善学生的档案。 ⒉做好学籍变更记录。对于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生的学籍变更,学籍管理员要督促学生家长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海阳市中小学学生登记表》上做出记录。学籍管理员应准确掌握本学校学生变化情况,为学校领导开展、布置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严格按程序办理学籍变更的有关手续。 ⒈转学 ⑴高中:普通高中县(市)内不准转学,不准借读。各高中要严格遵守规定,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因上述问题引起的学籍丢失或注销等任何后果,由学校和学生个人自负。高中学生跨县(市、区)转学,需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介绍信、转入学校的同意转入证明信,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本),经县(市、区)级和市地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⑵初中: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先出具《转学介绍信》,经市教体局审批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转出学校收到经市教体局审批的《同意转入证明信》后出具《转学证》和学生证。最后经教体局盖章后,方可转学。对于从外市转入或转往外市的学生,要同时出具双方学校的有关证明经双方县(市、区)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⑶小学:乡镇小学间转学程序同初中市内转学,但不用到市教体局审批盖章。乡镇同市直学校间及跨县市区转学,都要到市教体局审批盖章。乡镇小学学生的学籍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学区及学区以下单位就学生学籍变更出具的任何证明都视为无效。 ⒉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各类学校的学生不得留级,不得以各种病由变相留级。学生因病确需长期治疗,经相应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在《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盖章,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批同意后可以休学,休学期满,要及时办理复学。坚决禁止不经审批而擅自变相留级。 三、顺应我市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做好民办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⒈民办学校在招生时不得许诺不办任何手续就可直接入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否则,视为退学。 ⒉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只要学生及家长同意,任何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⒊民办学校中由公办学校转入的学生,不得随意留级,必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入学。 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间的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同公办学校间转学一样,程序不能省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转入学校负责。 本意见下发后,各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本意见,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为我市教育教学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由市教体局基教科负责解释。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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