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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大学学生会
释义

简介

海南大学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自治组织,是中华全国学联和海南省学联的主席团单位,在全国高校学生会组织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依靠全体学生独立开展工作。它是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具有挑战性的组织,紧随社会的进步,倡导先进文化。海南大学学生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联系社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海南大学学生会设有本部(海甸校区)、儋州校区学生会和19个院级学生会。近几年,海南大学学生会多次被上级学联授予“优秀学生组织”荣誉称号。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大学学生会是海南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党委青年工作部、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学校的方针、政策,按时完成校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为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与省内、外各兄弟院校的沟通并建立友好的关系,树立海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学生会指导老师,代表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以及海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学生,不论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依照规定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伍元。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学代会代表以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代表名额根据各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九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主席团或委员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通过、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校学生会委员会;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

各学院学生会是海南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单位。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自然成为海南大学学生会当届委员会委员。若不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学生会主席递补。同时由该院学生会委员提出名单,交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委员会履行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屐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通过。

由校学生主席团提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增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和实施;

(二) 选举和补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五) 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六) 领导各院学生会委员会;

(七)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 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九) 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主席团

第十六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主席团由校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并解释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 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

(三) 领导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院学生会工作;

(四) 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六) 决定校学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为校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有本部、学生自律委员会、勤工助学中心。若因工作需要,经主席团讨论可增减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 执行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二) 根据各部的特点,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由主席团任命,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团根据需要,设一名副主席分管本部,设一名副主席分管学生自律委员会,设一名副主席分管勤工助学中心。各部(站)实行部长(主任、站长)负责制,由部长(主任、站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七章 院学生会及班委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或院学生大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与学生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院学生会,分别为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八章 学生会经费及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财务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学生会勤工创收;

(四)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

(一) 校学生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 设立面向学院学生会的奖励基金;

(三) 开展面向同学的全校性活动;

(四) 交纳全国学联会费(轮值副主席单位期间)和省学联会费;

(五) 接待与对外交流;

(六) 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实行全体会员交纳会费制度。会费由校学生会财务部专管。财务部必须配备专门的财务帐本,接受全校同学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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