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拟订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有关法规、规章。 (二)组织拟订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措施,拟订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技术规程和标准,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措施、技术规程和标准,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政策措施和审批管理办法。 (五)组织拟订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措施和审批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收征用批后监管办法。 (六)承办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承担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拟订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措施,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监督检查工作。 (九)总结推广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典型经验,开展宣传、试点工作。 (十)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 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落实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基本农田保护规章、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负责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负责司内文件处理、保密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 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农地管制处 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规章、政策措施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办法;承办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和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征地处 组织拟订土地征收征用规章、政策措施和审批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收征用范围、程序、补偿费用计算及使用管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等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承办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论证和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土地整理复垦处 组织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规章、政策措施、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国家支持重大项目的审查组织工作;承办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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