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
释义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 国家语委 文 号:教语信[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8-27 执行日期:2001-8-27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8月27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证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复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负责组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 第二章 审委会职责第三条 根据国家语委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计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工作;负责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维护性复审工作。 第三章 审委会构成第四条 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约为2:1. 第五条 审委会设委员13至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司长担任。 第六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4年,人员构成由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教育部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审委会委员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聘任,颁发聘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审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新的人选,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另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定办”),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办设在语信司标准处,其工作纳入语信司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审委会的工作,委员在审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审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修改建议,应组织对本章程的修改,并报教育部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章 审委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工作,可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会议审定由审定办负责组织,规范(标准)研制组须积极配合审定工作。审定会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议程为: 规范(标准)研制组作研制报告; 审委会提问,研制组回答询问; 审委会讨论并经民主协商形成审定意见; 投票表决; 会议主持人宣布审定意见; 审委会委员签字。 函审亦以审定办名义进行,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束后,审定办负责将审定结果报审委会领导。 第十五条 规范(标准)发布五年后,由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组织维护性复审,以保证规范(标准)的效力。 第十六条 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结合审定工作进行),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审定委员会职责自本章程批准之日废止。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领导指示,或审委会委员建议,或实际需要可对本章 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经教育部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袁贵仁 副主任委员:李宇明 委员(按音序排列): 曹先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曹右琦(中国中文信息学会) 戴庆厦(中央民族大学) 冯志伟(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傅永和(教育部) 李行健(语文出版社) 刘炳森(北京故宫博物院) 刘连元(教育部) 陆俭明(北京大学) 王宁(北京师范大学) 王铁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张振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注:审定委员会委员共15名,其中语文教育界的委员1名另定。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翠叶(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标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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