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
释义 | 财产和行为税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财产和行为各税政策、指导和监督财产和行为各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以下简称财产和行为各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业务管理,拟订具体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财产和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业务。 具体职责(一)起草财产和行为各税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提出财产和行为各税改革方案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拟订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具体事宜。 (三)参与编制财产和行为各税收入计划,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处理有关事项。 (四)拟订财产和行为各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财产和行为各税征收管理工作。 (五)拟订财产和行为各税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 (六)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财产和行为各税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参与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七)参与财产和行为各税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办法。 (九)参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牵头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指导征收管理工作,处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司 长:陈 杰 副 司 长:周 茵 副 司 长:杨遂周 副巡视员:曹 聪 财产和行为税司下设处室机构: 综合处、财产和行为税一处、财产和行为税二处、财产和行为税三处、财产和行为税四处、财产和行为税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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