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大学社团联合会 |
释义 | 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引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贵州大学团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服务,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大学生全面成才。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促进我校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做贡献; (二)以“统一管理、正确引导、服务社团、提高素质”为目标,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和指导; (三)发挥学校联系社团的桥梁作用,为学生社团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校内有关部门的联系,总结、调研学生社团工作;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联系,加强贵州大学学生社团与社会的联系,树立贵州大学学生社团在兄弟院校及社会的良好整体形象,建设全省一流、全国一流的高校社团文化; (六)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丰富校园科技文化艺术氛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大会负责。各社团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学生社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社团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支持与自主筹措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聘请校团委主管社团的老师担任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进行领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参与本会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领导;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社团学期活动规划并呈报本会; (四)定期向本会汇报社团工作状况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聘请校内外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企业界及关心大学生成长的著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即名誉会员,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社代会)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社代会代表名额和分配方案由上一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提出。 第十五条 社代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审议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三) 讨论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就学生社团事务的某一方面提出议案; (五) 选举产生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社代会由上一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负责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章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和原则: (一) 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由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二)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优秀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构成。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职权: (一) 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始末,审议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并通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出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室)部长(主任)组成名单; (三) 监督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各部(室)的工作; (四) 定期听取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关于工作情况的通报,认真检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有关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失误进行指正; (五) 及时了解各社团工作情况,协助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制定全面的工作计划; (六) 广泛收集各社团的意见、建议,及时将合理部分反馈给学校有关部门并督促各部门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的辞职、离任、罢免和增补: (一)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毕业、休学和退学视为自然离任; (二)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如个人精力、学习状况等)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提出辞职,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可辞去委员职务; (三) 由于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而受学校各种处分的委员,将被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罢免其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取消学生其社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四)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工作严重失职,多次不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决议,妨碍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常工作,损害了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利益和形象者,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罢免其职务; (五) 由于委员的辞职、自然离任或罢免,确须增补委员时,须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批准,在社代会代表中提名等额候选人,并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务制度: (一)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请假; (二) 每学期无故缺席二次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给予警告;达三次者,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每学期第十七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5—8人组成,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酝酿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自然离任或辞职,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酝酿,从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中重新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部(室),各部(室)部长(主任)由主席团提名,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各部(室)副部长(副主任)经部长(主任)提名,直接由主席团任命。 第二十六条 由主席团、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共同组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外代表贵州大学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 贯彻社代会精神,执行社代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 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 (四) 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制定和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 (五) 根据社代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针,领导各部(室)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各种工作;领导、帮助和考核各社团的工作; (六) 代表学生社团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负责筹备下一次社代会,并向社代会做工作报告。 (八) 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初步论证、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报校团委; (九)合理、有效的引导社团开展工作,全面考核学生社团运行情况,确定社团等级,向校团委提出年度奖惩建议,并具体组织年度评比表彰工作; (十)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或副会长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由校团委任免; (十一)决定社团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工作细则: (一)主席职责: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召开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议;负责起草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出席有关工作会议,指导各部门工作;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主要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起草经费预算报告,加强对外联系,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副主席职责:协助主席工作,分管一个或几个类别的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部(室);负责所分管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部(室)工作的监督、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所分管学生社团的成立筹备、负责人换届选举、会员大会、财务审计等工作的监督;及时了解其所分管学生社团及联合会部室负责人的工作情况。 第五章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学生干部是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全体成员和各学生社团及部(室)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校团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作风优良,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而不改正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被学生社团联合会撤职的; (三)一学期内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重修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的。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学年对各会员单位按照考评规则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并由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推选学生社团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违反本章程和《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行为的会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校学生社团,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我校大学生素质,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和《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兴趣爱好相同的我校在校学生,本着明确的目的,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和活动办法,经申请获得批准后,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全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贵州大学校规校纪。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为繁荣校园文化建设和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而努力工作;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我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管理组织,在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负责对全校社团的注册、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社团经费实行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和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贵州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等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和批准后,即进入筹备和考察阶段,考察期为三个月。期满后,报经校团委批准同意,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产生歧义。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有固定的指导单位;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七)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的亲笔签名书; (二) 章程草案;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拟任职负责人名单;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五)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或指导单位的意见和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四条 社团的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党政部门或研究机构。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由校团委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送校团委待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名称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并按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进行管理。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社团负责人(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考察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报经校团委同意批准后登记,并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发给《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最后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校内公告。 注册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正式成立时间;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负责人; (五)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六)社团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对未批准登记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社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 无力完成学生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被责令取消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报经校团委批准注销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纳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变更社团负责人,都需由社团联合会予以校内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下列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 负责拟成立社团的筹备、考察工作; (二) 对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对学生社团学期检查、注册; (四)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人员担任名誉职务的申请进行审查; (五)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六)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八)每学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并作为贵州大学的优秀社团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缴,作为该社团的活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和9月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接受学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刻制,一般为椭圆型或方型,但须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指导单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具体申请程序为: (一)先由社团负责人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贵州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 (二)填好表格后,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三)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请校团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另一份由学生社团内部自存; (五) 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或校团委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六) 申请活动经费的,待批准后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领取,并开据借款单,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社团内的财务人员持正式发票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核销此前的借款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决算到校学生联合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经校团委和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学生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以海报、展板、广播、宣传单、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校团委同意,加盖学生社团海报张贴专用章后方可张贴在指定地点。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依照规定清除。展板的摆放、宣传单的发放也必须经校团委的同意后,方可摆放在指定位置和发放宣传单。学生社团的网络宣传内容需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上传。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对校外宣传时,需报经校团委批准,并取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介绍信》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任何部门的名义发表言论。发表的言论必须围绕本社团的宗旨或活动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指与校外的单位或组织进行的相关联的活动)时: (一)须事先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介绍信》; (二)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单位或其它单位和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有关事宜时,如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经校团委批准,以“贵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任何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招新时收取会员费的标准需严格按照《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上的规定金额收取,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有特殊原因需收取超额费用的社团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申请经校团委报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会同调研部作好新会员信访工作,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团可以设立)、会长、团支书(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副会长(必须有一名主管财务)、组织活动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应设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并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学生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理事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 第四十六条 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品德表现优良,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高度责任感,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学习成绩良好,上学年不能有两门以上补考或一门以上重修; (四)参加该社团必须六个月(包括六个月)以上,并且参加该社团组织50%以上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其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的社团或部门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的社团帐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每学期参加社团例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社团负责人大会累计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对情节恶劣严重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校团委和所在学院。 第四十八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每届会长(理事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证明,并收回所颁发的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时所获得的荣誉。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可提请会员大会对其进行罢免: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最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每年度进行评比。优秀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以及优秀社团证书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每年9月中旬实行注册和年检制度,参照优秀评定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重要参照标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以撤销处理: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 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 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十三)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十四) 其他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学生社团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封存其《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冻结其活动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其《贵州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每学年度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的社团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核评比,主要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团支书、副会长、部长等)中产生。 第六十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将从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中提名产生候选人参加校级优秀团干、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评比工作。 第六十六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该干部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 (二)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三)遵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准时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例会,及时完成社团联布置的任务; (四)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五)学生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六)学习成绩良好,最近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不含两门); (七)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学生社团负责推荐,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核实,并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最近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不含两门); (三)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四)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意见建议; (五)对所属社团有突出贡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全体成员提出,经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29日起试行。 共青团贵州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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