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及省、市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通过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转固定资产目标任务的10个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金阳新区管委,市有关部门(包括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转固定资产目标任务的责任部门、直接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重点考核责任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具体经办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历年投资转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转固)目标完成情况(本项为阶段性目标考核,完成后不再进行考核。今后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有关条例规定,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固工作)。 (三)依法履行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第四条 考评组织及职责分工 (一)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制定及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市长负责,分管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组织评审工作。 1、市统计局负责评估和提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转固工作并提供完成情况,负责牵头组织检查依法履行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3、市政府目标办负责牵头起草年度考核奖励方案; 4、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考核计分及奖励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实行责任单位百分制计分。每年公布统计年报一个月后进行评审表彰,兑现责任奖励;未完成确保目标,不予奖励。 (二)转固目标单项考核,完成情况直接记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得分。原则按年度考核兑现,目标任务明确有完成时限的,可按完成时限兑现。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提出具体考核奖励方案(完成情况、考核记分结果、奖励范围对象、奖励标准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府目标办编制预算,市财政列入每年全市综合目标奖励经费预算。 第八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加重扣分,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市政府进行通报。事后发现的,并追回已发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 政 府 目 标 办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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