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区汽车客运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计算汽车客运运价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发布的、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印制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注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公路的营运里程,由始点、终点地运政机构在当地确定一个站作为标准点,测算始讫点的营运里程。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自治区运政机构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到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三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应扣除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及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第四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五条 客车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等级划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车辆等级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标准执行,具体等级核定按交通部公布的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确定,评定表未列入的车型及新车型,若其性能和设施条件达到中高级客车标准的,须将该车辆的主要性能与设施条件等有关资料报自治区运政机构核定其类型及等级后公布。新的车辆等级标准公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七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营运类别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其中班车客运营运方式分为直达班车客运和非直达班车客运。 第八条 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运价,允许经营者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15%,下浮不得低于成本价。各班线的基准票价按营运区域分别由地市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内班线由经营者报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其余班线由经营者报地(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各班线实际执行票价由经营者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基准票价为基础,根据客运市场供需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灵活确定。 经营者应保持运价的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价格,除春运期间、五一、十一黄金周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班车客运运价 一、班车客运运价按客车类别、公路类别及营运方式确定,基准运价详见附件一。 二、60公里以内的短途班车客运基准运价可在表列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条 包车客运运价 一、包车客运分计程包车客运和计时包车客运,运价参照班车客运同类客车直达方式运价计算,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包车客运其它收费 (一)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1.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在用车24小时前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24小时内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2.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二)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1. 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2. 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3.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小时计,每小时按包车运价的3%计收。 第十一条 旅游车客运运价 旅游车客运基准运价在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运价 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指定管理出租汽车的部门共同制定。 出租汽车客运其它收费; 一、起租费; 二、等候费; 三、空驶费; 四、预约费; 五、按月、季、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 上述费用,以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按次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付。 第十三条 春运旅客运价 一、春运时间全区统一定为:春节前15天,节后25天,共40天(交通部另有规定的按交通部规定执行)。 二、春运期间,班车客运、旅游车客运运价要突破规定的上浮幅度,须由行业协会提前两个月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三、春运期间,运价超过基准价的,大、中专(含中技)院校的学生,班车客运可享受基准运价,凭学生证限往返一次购买客票。 四、我区与区外对开的跨省(区)汽车客运班车运价,经营者可按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确定春运上浮具体运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跨省旅客运价,按两省(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自文件规定的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实行同线、同点、同车型往返同价的原则。跨两省以上的班车票价,按起讫省规定商定。 第十五条 出入境客运基准运价,在表列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六条 当油价升(跌)幅较大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现行基准运价基础上作相应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基准票价=(基准运价+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乘车里程+旅客站务费 实际执行票价=基准票价土基准运价×浮动幅度×乘车里程 一、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二、客运附加费为0.02元/人千米; 三、车辆通行费为:非等级公路和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为0元/人千米,二级公路为0.015元/人千米,一级公路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为0.03元/人千米。当通行费标准有较大变动时,上述费率作相应调整。 四、旅客站务费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429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客运票价实行一票制。 第十八条 运费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内,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基准运价的50%计算,在班车客运、旅游车客运中享受。 第二十条 行包运价 托运行包运价按每千克千米0.02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每张全价费(包括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票)免费携带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其物品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 第二十三条 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区物价局和区交通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颁布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有关运价的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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