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
释义 |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PHOTOGRAPHER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摄影艺术创作思想、艺术水平。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动摄影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术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加强与各市摄影家组织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我会真正成为全省摄影家之家,为发展我省摄影事业而努力。 第九条 积极与海外摄影家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会员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成绩,并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摄影家(包括从事摄影理论、教育、编辑、翻译和组织工作),经本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由所属市文联、摄协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具体条件可参照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监督权,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交会费,如连续两年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组织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当选代表、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任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报经上级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若干次。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届召开若干次。 第十九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 第二十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经费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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