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电镀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电镀协会由表面处理行业相关会员企业组成,于2006年8月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 广东电镀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电镀协会主要服务对象是表面处理行业企业、会员单位及政府部门。 主要工作1、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 2、开展技术、职业培训。 3、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4、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决策依据。 6、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7、协助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广东地区电镀工艺专业规划、审议、调研、论证工作。 8、参与编制广东地区电镀行业的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科研项目等重大项目规划;编制有关电镀行业的技术标准,向企业推荐先进工艺技术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高电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9、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对口团体组织、厂商建立联系,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种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活动与项目合作。 广东电镀协会组织机构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会员。常务理事会为协会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设有国际合作交流部、国内交流部、会员发展部、专家委员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工作执行部门。 协会建有会刊《表面处理与清洁生产》(季刊)、网站、国际电镀技术论坛(每年一届)等服务平台。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华路43号南洋电器公司大院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广东电镀协会(GuangDong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 简称GD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广东地区从事电镀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研究所、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及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包括国家、省有关电镀方面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43号自编6号3楼。 第二章 本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 本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当政府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电镀行业管理;进行行业协调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具体是: 1、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 2、开展技术、职业培训; 3、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4、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决策依据; 6、协助组织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7、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8、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协助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广东地区电镀工艺专业规划、审议、调研、论证工作; 10、参与编制广东地区电镀行业的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科研项目等重大项目规划 ;编制有关电镀行业的技术标准,向企业推荐先进工艺技术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高电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11、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对口组织团体、厂商建立联系,开展经验交流,组织各种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活动与项目合作; 12、开展企业诊断、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使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组织技术攻关和论证,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资质评估认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属广东电镀行业的企业,为电镀行业服务的设备制造、环保、工艺材料、辅助材料的生产厂家,经营销售有关电镀化工、电镀设备和进行技术研究、攻关的公司、商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厂商等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能正常经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书(表), 盖单位公章,送本协会秘书处预审;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则申请入会的单位成为本协会会员;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以自愿为原则,向本协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基本情况和先进经验以及相关资料; 7、必须确定1人代表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6、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7、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8、名誉会长参照会长单位标准执行(荣誉会长由协会按一定条件授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经多次催缴,三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可以由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的代表召集,由参加临时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选出会议主持人。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时,必须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第二十一条1、2、4、5、6、7、8、9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的代表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时,必须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壹名,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5、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作为代理人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受会长、常务理事会委托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的招聘条件由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员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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