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印发《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概述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法规,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南通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待前来办事的群众态度生硬粗暴,违反有关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推诿扯皮的; 4、擅离职守,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5、工作效率低下,不负责任,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执行公务过程中举止不文明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影响机关干部形象的; 8、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条 投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 负责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催办、督办、反馈、归档、立卷等工作。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做好记录等接待工作;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耐心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引导投诉人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六条 负责办理投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1、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2、需要将投诉事项转给被投诉单位核实、处理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 3、在办理投诉过程中,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情况,同时,要做好被投诉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料、信息的保密工作; 办案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经领导批示的自办投诉案件,应按照纪检监察案件调查和审理程序办理。一般投诉案件,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第八条 对被投诉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一般、影响不大的,给予诫勉谈话; 3、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年终考核将其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并将有关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有关责任人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视情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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