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提请教育部门重视考核中、小学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语委 文 号:国语普字[1987]002号 发布日期:1987-2-10 执行日期:1987-2-10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也要求对教师教学能力进行考核。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教师应有的基本功,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因此,上述条例、文件中所说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 各地制定有关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对教师进行考核的内容、要求、办法中,要有对四十五岁以下(含四十五岁)中小学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进行考核的规定。要重视这方面的考核。城镇中小学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教师是否合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高低的依据之一。农村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培训,从1991年起将此项考核结果列为评定的条件。对中小学语文教师,则要把掌握、教学汉语拼音和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列入文化专业知识水平考核的内容,作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上述要求已与国家教委师范司会商过,他们认为,“把教师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作为教师教学能力的一个方面提出要求是必要的”。请你们向教委或教育厅(局)提出上述建议,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中将教师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能力列入职务评定的条件和考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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