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
释义 | 新闻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95)新出图1060号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编辑出版“名录”类图书,致使该类图书呈泛滥趋势。不少单位或个人在编辑“名录”类图书时,无准确资料来源,随意拼凑,或相互传抄粗制滥造,造成内容的严重失实,损害了读者的利益,败坏了出版界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名录”类图书系指: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为内容的出版物。 二、“名录”类图书应由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编辑,或由其主管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但书稿内容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个人不得编辑“名录”类图书。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编辑的“名录”类图书。 四、“名录”类图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正式图书出版社出版。严格禁止买卖书号或以协作出版形式出版此类图书。 五、出版社安排出版“名录”类图书时,选题要报送我署审批。报送方式为出版社出具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地方出版社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报我署。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各出版社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查处。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抄报:中央宣传部 抄送:中央各有关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新华书店总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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