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简介甘肃省是中国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西周时即已开拓。秦代已在本省东部设有郡县。以甘州(张掖)、肃州(酒泉)两地首字得名。 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部的黄河上游,地处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与青藏高原的交汇处,海拔均在一千米以上。全省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全省有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总人口约2600万,有55个少数民族,是多民族省份,其中东乡、裕固和保安族是甘肃独有的少数民族。 甘肃省优势产业部门是石油采炼、煤炭采掘、有色金属冶炼、水力发电、化工原料、毛纺织、机械制造、核能源、铁路运输等。农业以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省内高山草原及半荒漠划原资源比较丰富,畜牧业比较发达,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森林资源分布不平衡,全省森林覆盖率为5.9%,但陇南、甘南、陇东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陇南林区是全国九大国有林区之一。甘肃省历史悠久,文化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秦安大地湾文化遗址距今有7000年。麦积山石窟和敦煌石窟经过千余年的岁月,现今已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盛唐王朝的李氏家庭起源于陇西,以至今日有“天下李氏出陇西”之说。 甘肃现有法院113个,其中有中级法院17个,包括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即林业中级法院)、矿区法院三个专门法院;基层法院95个,人民法庭347个(其中三个待批)。 全省法院共有8023人,其中党员5572人,审判人员4835人,书记员1519人 ,司法警察772人,其他人员897人;地厅级以上干部32人,处级干部629人,科级干部376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92人,本科学历4550人,大专学历2221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9月19日,原称甘肃省人民法院,1954年改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8年5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机关的权力。 1972年12月恢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机关现有在职人员386人,其中党员 332人,审判人员208人,书记员68人,司法警察19人,其他人员61人;院长1人、副院长5人,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各1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人,副厅级干部1人,副厅级审判员4人,审判委员会委员18人;全院现有处级领导干部59名,正、副处级审判员(调研员)69人,科级干部150人;研究生以上学历14人,本科学历309人,大专学历29人。 内设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26个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行政部门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党组、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讲话和相关材料统一审核把关;协调新闻发布的保障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接待等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题材料的接收、审查、登记、排期和会议记录;对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协助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办理院机关“庭审观摩”活动相关事宜;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负责全省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司法考试工作和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协助省编制部门管理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法院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管理;负责省法院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办理法官职务按法律规定任免工作;办理人事信息、档案统计等有关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监察省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巡视全省各中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负责检查省法院机关各支部、各部门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执行、遵守情况;受理全省法院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各种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开展遵纪守法、党风廉政建设、廉洁奉公教育;制定省法院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工作;负责对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司法技术处: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名册编制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机关党委: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法院党组对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省法院机关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协助党组抓好中心组学习,发挥好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管理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组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 研究室:研究法律政策,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办理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领导讲话及综合性文件报告;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负责全省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和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年鉴和志书的编纂工作;负责全省法院优秀论文评选和裁判文书评查评比工作。 宣传处:负责开展省法院机关的对外宣传、指导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同时策划、组织、协调全省法院系统重大新闻事件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舆论环境;负责内外新闻联系与协调工作,组织并完成新闻发布会工作;负责编辑机关刊物;协调《人民法院报》驻甘肃记者站、《中国审判》驻甘肃记者站的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负责通信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及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与管理。 司法行政装备处:负责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武器弹药、服装、车辆装备管理、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制定法院系统专项建设实施计划、专项经费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司法警察总队: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案件审理的警务保障;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统一调度全省法院司法警察;指导下级法院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警衔;负责省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甘肃分院):负责全省法院系统法官等级晋升的晋级资格培训;初任法官任前培训;新进法院人员上岗前培训及专项培训工作。 法官协会(外事办):负责联络团结全省法官,发挥法官在司法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以及协会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规范的实施。外事办负责全省法院系统涉外交流互访、项目合作及法官涉外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级法院涉外司法协助方面的事宜。 业务部门立案第一庭: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立案,包括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理民事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二审案件;处理刑事、民事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案件;负责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法院的立案工作。对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矿区法院审结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审查以上地域内申诉案件(对执行、确认赔偿和下级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诉除外)和调卷工作;负责对以上地域内上述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立案第二庭:对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甘南、铁路、林区法院审结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审查以上地域内申诉案件(对执行案件的申诉除外);审查全省法院依照级别管辖应由省法院审查的行政和确认赔偿申诉案件;负责以上案件的调卷工作;负责对以上地域内上述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审理涉邪教犯罪案件。管辖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金昌、兰州6个市及矿区法院、兰铁中院的相关刑事案件;监督、指导案件管辖地域内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以及毒品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管辖庆阳、平凉、天水、陇南、甘南、临夏、定西、白银8个市州及陇南分院的相关刑事案件;监督、指导案件管辖地域内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权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农民工权利维护等与其审判业务相关的专项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指导下级法院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行政抗诉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指导全省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及执行;监督、指导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判工作。 审判监督第一庭:审查立案一、二庭调卷后移送的各类复查案件;审理本院院长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由立案一庭裁定提起再审的(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矿区)民事案件;审理以上六个地域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由省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负责省法院机关各业务庭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审判监督第二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审理检察机关抗诉及检察建议的案件;审理由立案二庭裁定提起再审的(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甘南、铁路、林区)民事案件;审理以上十一个地域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由省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负责错误案件的审查和提交审委会定性工作,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省法院除外)的案件评查工作。 执行庭(局):执行省高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省法院案件的执行委托;协调省内和本省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负责案外人异议审查;负责执行信访、执行监督工作。 信访室: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落实院领导预约接待工作;协助参加省上相关部门安排接访工作;参加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涉及省法院信访接待范围的赴京劝返非正常访工作;对初信初访审查登记后交审判庭答疑、举行重点信访案件的听证;转办、交办、催办、督办中政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信访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最高法院交办的重点案件,对突发及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对全省中级法院信访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司法技术处: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名册编制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院长简历梁明远,男,藏族,1955年12月生,甘肃舟曲人,1971年参加工作,197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北民族学院汉语系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1年参军服役。1976年后在甘肃省舟曲县工作。 1978年至1982年在西北民族学院汉语系学习,获文学学士学位。 1982年任甘肃省民委干事、副处长、处长。 1995年任甘肃省甘南州副州长。 1996年任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副主任(挂职锻炼)。 1998年任甘肃省甘南州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1999年至2002年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专业学习。 2003年任甘肃省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年后任甘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7年任甘肃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08年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工作回眸2010年,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服务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56329件,审(执)结151935件,结案率97.2%。其中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07件,审(执)结2889件,结案率96.1%。全省法院及省法院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 突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以及拐卖妇女和贩卖毒品等犯罪。依法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融诈骗、制贩假币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共判处缓刑、管制及免予刑事处罚4940人,对不构成犯罪的5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正在服刑的8258名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全面发挥了刑罚的惩治、教育、改造和震慑功能。加强民事审判,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审理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弘扬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妥善审理教育、医疗、住房、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涉农矛盾纠纷,促进“三农”工作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资产管理等案件,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法审理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优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依法审理借款、购销、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印发《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编印《甘肃省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指南》,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召开省政府、省法院联席会议,建立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审理行政纠纷案件,按期完成了最高法院确定的117件行政申诉上访案件的审查工作,支持、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视国家赔偿,保障救济民权。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使受到违法侵害的公民得到了合理赔偿。 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实际执行率为重点,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劳务抵债、执行和解等方法,执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全省清理执行积案总结表彰大会,对69个先进集体、118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共清理有财产委托执行积案161件,执结134件,终结27件,执结率85.23%,综合指标排名全国第五位。 加强司法调解,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全年共调撤民商事案件58351件,调撤率68.86%。大力推进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再审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纳入对法官的考核范围;严格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着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建立和落实了信访接待首问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坚持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实行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接转、答疑解惑等“一站式”服务。深入组织开展了“涉诉信访积案集中清理化解活动”,集中清理,逐个化解,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交办的168件涉诉信访积案均已按期全部化解。全年信访数量同比下降了9.32%、来访人次同比下降了10.96%。 深化司法改革,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工作机制,实现规范运行。总结推广始创于我省定西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专题培训,下发《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量刑科学和均衡。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打造法院执行工作“110”,形成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格局。 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举办全省法院高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研究制定《全省中级法院绩效考评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质量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着力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形成了以“管案”为核心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体系和以“管人”为核心的干警业绩评价考核体系。 推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加快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建成开通了中国法院网甘肃频道、甘肃法院门户网站、全省法院三级专网和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借助信息化平台公开裁判文书,直播、录播案件庭审过程,并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省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全国“公开审判制度研究”唯一试点法院,承办了在兰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并作了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落实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从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出发,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进一步加大就地开庭、集中办案、巡回审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经济、社会管理的司法建议226条;积极参与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减少了社会对抗;建立少年审判法庭、少年合议庭87个,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组织干警深入学校、企业、社区、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592场次,发放宣传材料25万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6万人次,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了不稳定因素。 法院地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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