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阜新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地区全日制公办普通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全日制民办普通初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 制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学制为“六三”学制,其中:小学学段为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和六年级;初中学段为3年,即初中一年级、初中二年级、初中三年级(九年制学校小学学段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学段为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原“五四”制实验学校学生全部毕业后转为“六三”学制。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9月1日前),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8周岁。 第六条 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公办小学、初中实行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各学校学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任何公办小学、初中不得拒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本学区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而复学的本学区学生),不得招收非本学区学生(择校生)。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告知学生家长。 任何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在阜务工的农民工及流动人口子女原则上按照“就近入学”的办法免试入学,如果学 校容纳不下,由居住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定到专门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就读,与本校学生同等待遇(有文件特殊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要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其他政府部门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入学与注册 新生入学前,学生家长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居住证明(房证、无房户需提供租房或借房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认定该生是否为本学区学生。认定为本学区的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后实行电子注册,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学生姓名以户口簿为准)编制学籍号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班级学额 本市初中、小学班级学额为45人以内,凡超过45人的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 学第十一条 转学条件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到本市;本县区迁往外县区、或外县区迁到本县区;原学区迁入新的本学区)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 转学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健康卡和学籍册。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领取“转学联系单”,然后经转入、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正式转出、转入手续(电子学籍手续要同时办理完毕)。 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学生应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正式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才能到新的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正式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籍必须建在学生就读的学校,学籍跟着学生走,不得建立双重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责任 任何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确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强迫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籍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的要求,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综合实践活动及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和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考察,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考或抽查,但要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和次数。 初中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及内容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各学科结业考试或毕业考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的学期总评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 毕业结业第十八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及格且操行评定与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考试及格且操行评定与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 3、达到毕业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毕业生,颁发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同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 第十九条 结业 小学、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考试、操行评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遗失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生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并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一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连续病假或缺课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入院治疗的费用收据,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并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 因伤病休学的,休学期限为1年(以办理日期为准)。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学籍最多保留2年。 第二十四条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学校核准并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复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 学第二十六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二十七条 退学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处分第二十八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县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上一级荣誉获得者应在下一级相应荣誉获得者中评选产生,除有极特殊事迹或贡献,原则上不得越级推荐和评选。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五种。 第三十一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确属屡教不改的,可送工读学校实施强制性教育,学生必须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不得拒收。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章 学籍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籍管理职责 本市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形式 本市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学籍和档案学籍双重管理模式。 全市各学校统一使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籍管理软件和市教育局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在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要求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新生学籍注册和学籍信息上报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电子学籍由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档案学籍包括:义务教育学籍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各种情况记录等,档案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专人专机)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社会综合实践活动鉴定,社会工作表现,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确保信息安全。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升学、转学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 第三十七条 县区学籍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阜新市义务教育学籍册》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新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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