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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释义

闽政办[2010]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区域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驻京办事机构未批先设、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4月1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保留和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

(一)保留省政府、厦门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已经设立的各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三)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县(市、区)政府虽未明确设立驻京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住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应撤回公职人员。

 三、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一)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驻京办事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驻京办事机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驻京办事机构的“三定”规定由派出地政府制定,进一步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

 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各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对驻京办事机构实行年度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二)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地政府与国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三)省政府及厦门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主动服从国管局的有关管理和协调,认真执行国管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接受审计署对驻京办事机构审计情况的抽查。

(四)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办事机构要按规定,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办理核准和年检手续;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均要服从北京市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的管理。

(五)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本省各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六)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

(一)有撤销任务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

1.规范处置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此次撤销省直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属于调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归还给企业;属于省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管理,适时按规定方式妥善处置。各派出地政府要结合本次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摸清家底,规范处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人员。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含虽未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驻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根据人员划转情况进行调整,经费随人员去向调整划转移交,结余资金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3.办理相关手续。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及其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法人资格注销和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工作居住证的清退手续,做好房地产产权变更和车辆过户等工作,及时收回印章和牌子。

4.按时完成任务。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省直部门将撤销情况,分别报省政府,汇总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二)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厅(室)、编办、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各设区市、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主抓领导及主办部门。有清理撤销任务的地方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

(二)抓好督促检查。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到我省检查验收的准备,省政府将适时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撤销任务。

本实施意见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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