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鄂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职责。 (二)增加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职责。 (三)增加落实惠农资金政策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职责。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职责。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负责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意见、措施和办法;指导全市农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农民负担政策,组织实施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负责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惠农资金、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意见和措施,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三)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农民自愿联合,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四)负责组织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开展村级主职干部在职和离任专项审计,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建立健全村级资金账务双代管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 (五)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积极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其章程和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七)负责组织开展以双层经营收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会计的考核、发证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人员编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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