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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12月30日,目前是第三届。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市政施工企业78家,燃气企业14家,给排水企业2家,监理、咨询、设计、检测等7家,建材等3家,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建设局等各相关部门16家。

协会由市政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组成,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受昆山市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督,系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第四届理事单位,中国市政协会第五届理事单位。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常务理事3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协会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入会须知

一、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二、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4、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三、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一式二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提供公司全景及办公场所的照片8张。

(5)企业形象宣传片(DVD)2—3分钟。

2、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核并审批;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政策优惠和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履行本团体行业行风行规;

3、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联系方式:

协会地址:昆山市朝阳西路235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昆山地区性社会团体。是昆山地区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施工、咨询监理、工程监督、科学研究、勘察设计、燃气、供水等企、事业单位、部门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团体。

第三条 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服务,推动昆山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受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并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江苏省昆山市朝阳西路2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规、条例范围内活动,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探讨昆山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建议。

(二) 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组织经验交流,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行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四) 推动市政行业横向经济联合与经济合作,组织业务咨询、技术和管理的交流;

(五) 受政府的委托,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六)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凡经政府确认的或经资质审查后已确定等级的昆山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自愿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享受协会会员应有的权益及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 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五)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利益;

(二) 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三) 及时、正确地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 认真履行本行业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行业法规;

(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的名额控制在会员单位总数的20%以内。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名额控制在全体会员单位总数的5%以内。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会长应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其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命;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副秘书长三名。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助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编协会会刊;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其职务的;

(三)维护协会名誉和协会宗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昆山市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报民政局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山市市政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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