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是东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销售代理、经纪中介、信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工作是一方面协助政府承担部分有关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工作和任务;另一方面是为中介企业服务。服务内容大致有举办培训、沙龙、论坛讲座、交流考察、市场调查及分析等 1月18日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正式成立庆典大会在银城酒店举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及东莞市未来地产、金信联行等近80家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出席了此次庆典。大会介绍了协会的筹备情况,为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成员颁发了证书。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销售代理、经纪中介、信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在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庆典大会上,中介协会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称房地产中介能带动商品房的销售,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中介及协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希望中介协会不负众望,既协助政府承担一部分有关房地产中介方面的工作和任务,又为企业服务,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培育房地产中介市场竞争环境,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协会要展开行业调查和专题研究,探索适合东莞房地产中介发展的有效方法。 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成员表示,将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培育一手楼销售代理,提高二手市场服务水准,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提出建议,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等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REAL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DG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黎屋围大道明怡苑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二)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协助建立本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行业资信评价; (三)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协助办理执业资格注册; (四) 开展本行业业务培训,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五) 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推行本行业执业标准、规则,开展行检行评,自我约束、自律自检,促进行业内精神文明建设; (六) 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业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七) 编辑出版本行业刊物,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八) 代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展、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九)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十) 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经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络,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度、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业务范围和内容协会将在市房管部门指导下,根据行业的需求,构建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体系完整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房地产业链的上下游专业资源、政府、媒体及业内专业人士,帮助会员拓宽业务渠道,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业务范围和内容包括有四方面: 一、同政府的事务联系 1.收集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信息,了解政策趋向,向会员介绍并提出建议或忠告;同时将行业现状及合理建议和要求向房管部门反映。 2.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协助房管部门处理中介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争议纠纷,调处和解决矛盾。 3.协助房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包括定级发证、培训注册、备案年审等)。 二、信息服务 收集分析市场动态市场趋势和发展动向及各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活动有影响的信息,帮助会员把握商机和规避风险。有关数据信息分类如下: 1.在售楼盘营销监测数据库 2.二手市场动态数据库 3.购房业主和潜在客户信息库 4.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价体系 三、公共事务 1.作为行业的代言人,通过媒体向社会表达行业观点和意愿; 2.利用协会自身的网站和会刊,免费为会员发布房源信息,组织举办二手房展、交易会,以增加交易活动的成功率; 3.与其他机构合作,拓展行业的增值服务发展空间,包括:银行房产按揭代理、尾盘联展、房屋拍卖联动、项目推介、合作促进推介;以及协助项目评估、融资运作、策划包装和整售等。 四、培训与交流 1.组织相关岗位资格培训,业务实操培训,以及各种研讨会、论坛沙龙等,就市场共同关注的问题聘请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共同商讨; 2.协助会员进行招聘或进行订单式培训,以便于各会员进行人才储备; 3.组织相关社会活动和联谊交流、观摩考察、现场踩点考察,听取专业人士讲解,获取经营管理秘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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