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
释义 | 基本介绍东南大学校友总会是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东南大学渊源于1902年在南京四牌楼2号建立的“三江师范学堂”。百年来,历史相承,校风相继,又经不断改革与发展,业绩斐然,为中华民族培养了大批人才,二十多万校友遍布海内外。校友中,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一百多名,以及大批知名学者、专家、教授、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他们成绩卓著,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广大校友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母校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自1990年成立以来,在历届校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在五十多个地方校友会、院系校友分会共同努力下,遵照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各种合作。为母校的欣欣向荣、为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总会章程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GAASU。 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东南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逾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邮编2100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 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以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统一大业,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 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四) 加强同海内外东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 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等。 (六)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 (三) 是东南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凡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凡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凡条件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五)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东南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 机 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保持与海内外校友会的联系; (六)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七)组织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 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母校提供的资助; (三)校友及热心人士捐赠; (四) 向政府申请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东南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 月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人员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2009年1月11日,2010年6月6日有增补) 名誉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广洲 福建省委副书记 王赓武 中大校友、原香港大学校长 韦 钰 中国工程院院士,原东南大学校长、原教育部副部长; 冯友松 中大校友、原辽宁省人大副主任 刘忠德 原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文化部部长;原全国政协常委 孙 颔 原江苏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朱万福 原东南大学党委书记 许云昭 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宋瑞祥 原全国政协常委,原青海省省长,原国家地矿部部长,原国家地震局局长 李延保 原东南大学副校长,原中山大学党委书记 杨卫泽 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 陈笃信 原东南大学校长 林玉英 原省政协副主席 黄 卫 北京市副市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黄小晶 福建省省长 黄镇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原交通部部长,原重庆市委书记 楚崧秋 中大校友,曾任《中华日报》《中央日报》社社长 钟秉林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原东南大学副校长 会长 易 红 东南大学校长 常务副会长 胡敏强 东南大学副校长 副会长(校内人员) 杨树林 东南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 王保平 东南大学副校长 朱建设 东南大学校长助理,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孙载阳 东南大学原副校长 赵瑞林 东南大学原校长助理 庄宝杰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名誉理事(地方校友会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方宗涛 原东南大学马鞍山校友会会长、马钢公司副总经济师 王烈豪 东南大学哈尔滨校友会会长、原黑龙江电力工业局副局长 叶厚培 东南大学济南校友会会长、济南市计委处长 叶菊华 原南京市建委总工 刘道镛 原东南大学文学院院长 孙华逊 江西省南昌市旅游局局长 李奉吉 中大校友、原东南大学统战部部长 李相基 原东南大学南通校友会副会长、南通政协秘书长 李樟云 原江苏省科委副主任 杨承祉 原东南大学云南校友会会长 谷容先 原东南大学盐城校友会会长、原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邹一诤 原东南大学广州校友会会长 陈戊生 东南大学西安校友会会长 周 鹗 中大校友、东大电气系博导 周锦清 南汽书记 周效扬 原淮南校友会会长 季铁安 原南京华飞总经理、东大校董 范学恕 原东南大学泗阳校友会会长、宿迁市人大副主任 殷国光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管秋云(新增) 上海校友会常务副会长 彭沛墀(新增) 中央大学成都校友会秘书长 陈天羽(新增) 云南校友会常务副会长 冯海晏(新增) 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原副院长,安徽校友会筹备会成员 理事(校内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 江 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毛惠西 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党委书记 王保平 东南大学副校长 史兰新 东南大学国际合作处处长 刘鸿建 东南大学组织部部长 孙载阳 原东南大学副校长 安 宁 原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 庄宝杰 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朱小良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朱建设 东南大学校长助理,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江建中 东南大学出版社社长 何 林 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宋 涛 原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张 星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张为公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张凤兵 原东南大学中大医院党委书记 张玉汉 原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党委书记 张立武 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张锡昌 原东南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李 鑫 东南大学学生处处长 李久贤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李和渝 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杨树林 原东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 肖 健 东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党委书记 陆卓谟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 孟怀义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党委书记 易 红 东南大学校长 郑玉琪 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 金志军 东南大学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金远平 东南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党委书记 金洪钦 原地校副校长 侯金文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党委书记 姜昌金 东南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 施建宁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集成电路学院党委书记 胡 焱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胡敏强 东南大学副校长 赵 霁 东南大学常州研究院副院长 赵 弘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赵瑞林 东南大学原校长助理 徐南强 东南大学体育系党委书记 秦 霞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党委书记 袁晓辉 东南大学自动化学院党委书记 郭 伟 原东南大学党办副主任 高 嵩 东南大学物理系党委书记 黄大卫 东南大学校长助理,校办主任 黄在宇 东南大学后勤集团党委书记 黄安永 东南大学土木学院原党委书记 曾水林 东南大学医学院党委书记 蒋羽飞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书记 谢伟江 东南大学丁家桥校区工委书记 谢建明 东南大学校长助理 管 平 东南大学党办主任 理事(地方校友会人员,按地区排列) 北京 刘小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马其祥 北京电铁通信信号设计院原院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 勇 北京成业保嘉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 赵 民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集团董事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黄 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上海 吴林奎 上海市地质局原处长,上海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培德 上海师范大学人办资源研究所所长 马名骅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薄 曦 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天津 魏宏云 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院长 刘兰强 天津市市政建设集团总经理 辽宁 茅汀江 鞍山市科委原副主任,鞍山校友会会长 江亲瑜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大连校友会会长 张潜萍 大连校友会秘书长 黑龙江 程道喜 黑龙江省政府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哈尔滨市原市委副书记 张乃通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名誉所长 常 征 大唐发电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副经理 江苏 周旭东 苏州市科技局局长兼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苏州校友会副会长 周 原 苏州独墅湖高教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苏州校友会秘书长 王卓君 苏州大学党委书记 顾 韬 无锡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於 兵 通力电梯无锡公司高级顾问,无锡校友会秘书长 韩晓江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 跃 常州市科技局局长 宋 平 常州市人事局副局长 孙国建 常州市常委、政法委书记 钱 宏 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主任,徐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 汪天武 镇江市科技局 罗洪明 镇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张志明 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马啸平 南通市规划局局长 费益民 南通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广才 盐城市电化厂原常委书记,盐城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德仿 盐城工学院副院长,盐城校友会副会长 徐清正 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忠东 宜兴市杨巷镇党委书记,宜兴校友会会长,无锡校友会副会长 于燮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正玉 扬州市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 龚振志 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彤 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劲松 中国移动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周 翔 扬州市扬子江置业公司总经理 安徽(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 节 安徽省合肥市科技局局长 王 翱 安徽良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副会长 王晓焱 马鞍山市副市长 关守仲 安徽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校友会会长 刘 辉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所党委书记,安徽校友会副会长 吴 平 安徽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吴优福 安徽省皖能股份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常务副会长 张吾胜 马鞍山钢铁股份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阳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43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安徽校友会筹备会成员 李 宗 安徽省淮南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淮南分会会长 陆友勤 安徽省政府外事办副主任,安徽校友会副会长 欧庆和 安徽省淮南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校友会淮南分会副会长 唐海清 合肥新威尔计算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山东 倪志纯 济南市发改委招商处处长 刘 勇 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叶厚培 济南市发改委副主任,济南校友会会长 施雁石 山东省电力设计院原院长 浙江 王金锋 电力工业部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浙江校友会秘书长 胡治平 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技术中心主任,浙江校友会副秘书长 张苗根 浙江省建设厅厅长 朱松华 杭州中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分院院长 陈薇薇 温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王晓宇 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福建 游 泳 厦门市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校友会秘书长 吴天元 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原总经理,福建校友会会长 陈光榕 福建省交通厅原调研员,福建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叶德文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长,福建校友会副会长 苏光辉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调研员 张志翔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市科长,龙岩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 宁 南平德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南平校友会会长 高国焰 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经理,莆田校友会秘书长 湖南 刘玖林 湖南凯达集团 李定荣 长沙曙光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彭天祥 南方航空工业集团副总经理 湖北 林萍华 华中科技大学常务副校长 李 刚 中央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汪申生 湖北荆州江汉石油学院高级工程师,中央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荆州校友联谊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 广东 何可玉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七研究所党委书记,广州校友会会长 周鹤龙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广州校友会副会长 王富民 广东省交通厅总工程师,广州校友会理事长 樊 群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综合计划处处长,广州校友会副会长 詹益华 马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校友会秘书长 闵 瑜 深圳爱迪尔电子公司总裁,深圳校友会会长 满 志 东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深圳院院长 吴海军 新天下集团总裁 四川 张 琪 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局长,成都校友会会长 沈 骥 四川省卫生厅厅长 成都 管 峰 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校友会副会长 李海清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处长,成都校友会副会长 云南 张 辉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云南校友会会长 刘 海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消化科主任,云南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赵正洪 云南省建设厅原副厅长 王建华 云南省科技厅副厅长 陕西 沈 涛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西安校友会副会长 林一凡 渭南供电公司总经理 河南 董保华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 刘家俊 黄河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贵州 罗德启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广西 覃业传 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公司董事长 周 河 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传起 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 南京地区(按姓氏笔划排序) 刁立群 南京市轻纺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孔善右 南京机电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王金陵 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王浩良 南汽集团董事长 叶善专 东南大学物理系教授 龙昌明 江苏光一电子公司董事长 刘俊峰 原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文俊 江苏中浩投资实业集团董事长 朱立峰 南京熊猫电子集团副总经理 汤晓东 江苏省建设集团总经理 张开荣 原南京能源学院党委书记,校友总会能源分会会长 李廉水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长 杨 勇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 沙 敏 南京三宝科技集团董事长 肖 渡 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省农工民主党副主任委员 邹建平 南京市建委副主任 陈 光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万年 三江学院院长,原东南大学党委书记 陈洪涛 江苏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祝力飞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路支行行长 赵竞成 华东电子集团总裁 徐文宝 江苏省人事厅副厅长 徐金法 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慕达 金陵石化工程公司总经理 贾小涛 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 郭宏定 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 钱志新 原江苏省发改委主任 钱国超 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 钱勤元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游庆仲 江苏省交通厅厅长 董献忠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副书记 熊仁民 南京审计学院党委书记 缪昌文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 蔡 龙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副总经理 薛留忠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 胡 焱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划排序) 郭 伟 原东南大学党办副主任 金洪钦 原地校副校长 金志军 东南大学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张锡昌 原东南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黄安永 东南大学土木学院原党委书记 工作要点一、加强同海内外各地校友会及广大校友的联络,适时走访各地校友会; 二、完善并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校友总会网页,做好校友信息上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并开展网上交流; 三、完善知名校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继续做好编撰《校友业绩丛书》的组稿工作; 四、认真做好《校友通讯》的编辑与出版。及时将《校友通讯》内容登载上网; 五、定期向海内外校友会、有关校友代表邮寄、发送校报和《校友通讯》; 六、继续做好校友捐赠工作,整理好帐目,拟准备筹备设立“校友基金”; 七、继续收集并录入校友通讯录,建立和完善海内外各地校友会通信网络; 八、适时给校友寄发贺信、贺卡、唁电,加强感情交流,表达母校的问候。 联系人员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会 长: 易 红 秘书长: 胡 焱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能源分会 会长:张开荣 秘书长:陈美林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南京交专分会筹备组 组长:赵瑞林 副组长:刘光荣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地质学校分会 会长:庄宝杰 秘书长:金洪钦 南大学校友总会职教管理干部分会 会长:王秀文 秘书长:赵建平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无线电系分会 会长:何立权 秘书长:张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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