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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释义

2004年3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函[2004]115号)文件,批准我县2002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 7.622公顷。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真自治县2002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及地类面积:玉溪镇新城社区(原联盟村)黔北大道右侧

原联盟村(联盟、新民、瓦宅、马金台、合心村民组)集体土地7.622公顷(其中旱地4.6684公顷、水田2.8454公顷、未利用地 0.0744公顷、建设用地0.0338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13.5万元 /公顷;

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13.5万元/公顷;

村庄工矿用地:土地补偿标准55.0562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28.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75人,全部采取货币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玉溪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04年5月 25日至30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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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