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1996]18号令)、《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02]20号令)、《道真自治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道府发[199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怀,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及标准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市驻县单位、部队和企业均属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上述对象,必须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应交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县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程序 1、由县残联、乡(镇)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实应交单位的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出应缴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通知》(一式三份)分别送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和代收的财政、地税部门。 2、代收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数额收取。 3、代收部门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日直接存入(转入)县残联专户。 4、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费用,按黔残[1997]第75号文件规定收取。 四、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 1、凡本县属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收;乡(镇)每年11月30日以前由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县残联,到时未缴的,由县残联衔接县财政代收; 2、凡本县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含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3、凡中央、省、市驻县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由县残联收缴; 4、各中小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分学期交纳。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1、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2、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 3、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劳动就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4、奖励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残疾职工的认定和录用 残疾职工认定的唯一依据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职职工;达到残疾人标准而未办理《残疾人证》以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他《伤残证件》的职工,必须是在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才能确定为残疾职工。 单位录用残疾人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录用或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录用的临时残疾职工,不能减交单位就业保障金。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其他要求 1、县残联和代收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的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各代收部门指定专人到县残联领取和管理专用票据,每年度收缴工作结束,专用票据记帐联和存根联统一交县残联作记帐凭据和存档保管。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 5‰的滞纳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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