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
释义 | 民政部依法取缔2011年5月17日,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 经查,“全国高协组织”是一个由李恒光等人长期操控、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社会组织。该非法组织打着所谓“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骗取社会信任,非法设立了大量分支机构。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层层蔓延,机构众多、成员复杂。“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大多冒用全国性组织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全国高协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取缔“全国高协组织”这一非法社会组织,及时打击该组织的非法活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该非法组织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有关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民政部同时公布了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依法取缔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 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的主要二级机构 1.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 (简称“CHC创新委”) 2. 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简称“CHC高健委”) 3. CHC全国高科技高校素质教育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简称“CHC教编委”) 4. 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监委”) 5. CHC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教培委”) 6. CHC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知权委”) 7.CHC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食产委”) 8.CHC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管委”) 9.CHC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农发中心”) 1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简称“CHC品牌委”) 11.CHC深圳专家委员会 12.CHC战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国科苑高技术产业化研究所(简称“CHC国科苑”) 14. CHC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委员会(简称“CHC建产委”) 15. CHC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简称“CHC农建委”) 16. CHC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中心(简称“CHC节能减排中心”) 17. CHC全国高科技动漫游戏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动漫委”) 18. CHC全国高科技市县产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县中心”) 19.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标准计量委员会(简称“CHC高标委”) 2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公关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公关委”) 21. CHC全国产业经济国情调查办公室(简称“CHC国情办”) 22. CHC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助老委”) 23. CHC全国高科技推广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推广委”) 24. CHC全国高科技投融资委员会(简称“CHC投融委”) 25. CHC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简称“CHC人才委”) 26. CHC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简称“CHC高企委”) 27.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海峡西岸协作委员会(简称“CHC海西委”) 28. CHC全国高科技乡村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乡产国际委”) 29. CHC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委员会(简称“CHC三农委”) 30. CHC全国高科技校车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校车委”) 31. CHC全国市场准入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场准入中心”) 32. CHC全国中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中药委”) 33. CHC全国高科技休闲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休闲委”) 34. CHC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汽服委”) 35. CHC全国高科技量子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国信息产业化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信产委”) 37.CHC全国金银珠宝工艺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宝产委”) 38.CHC全国高科技日化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日化委”) 39.CHC全国城乡一体化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城乡委”) 40.CHC全国生态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生态国际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国矿业技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矿产委”) 43.CHC全国新能源产业化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组织设立的其他机构 点击查看《民政部关于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公告》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英文缩写:CHC),是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于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电子部、建设部、军总后、农业部、机械部、化工部等九个部委的相关部门牵头,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 “CHC”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通过倡导和推行社会化的动态联盟和有组织的产业化协作,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配置,强化高技术产业化的组织实施,为优秀的高新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向商品化创造生态条件与环境,为提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进行开创性的探索与实践。为有效实施产业化促进工作的具体业务,全国高协以其标识中的英文“SUCCEED成功”译音为“思可达”,经国家工商局注册成独立法人公司作为CHC的业务执行机构,与时俱进调整吸收更多协作成员参与产业化运作。 目前,CHC依托思可达通过动态联盟、自愿协作的方式,组建有以两院院士为主体的专家委员会,若干个领域的产业化工作委员会,同时配套成立了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执行机构;已联盟近300个企业组织成为产业化协作成员;先后组织了9个“全国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基地(计划建30个)”;在部分城市设有“CHC基层工作站”或“转化促进中心”;为加强与欧洲的合作,经国务院港澳办特批在澳成立了“中国科技产业国际合作中心”。在上述机构通力协作下,几年来已有数百个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顺利实现转化或产业化。 为更广泛深入地宣传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经验,有效地促进优秀的科技成果项目的产业化,CHC曾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联合创办了首个国内外发行的《成果与转化》周刊;与科技部合作出版了《中国科技论坛》月刊;与“国家863中心”创建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与北京市政府及中国贸促会共同策划并组织开展了“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活动;与吉林省政府合作进行了白城地区农业产业化基地示范;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建南山高科技产业化园及深港澳转化中心;与中关村科技园联办“电脑节”,并首创开展了“中国十大 IT产品”评审推介活动等。另外,以全国高协的名义,就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化实施的政策调整及对重点产业化项目的具体扶持等方面,向中央政府、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提出建议性报告、意见120多项,发挥了积极的疏通、影响和推动作用。 CHC在各协作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不懈地探索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事业的创新之路,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政府行为推动、企业行为实施”。为基本工作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服务体系,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CHC将致力建设成为国际化、非利益型的高技术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工作的权威机构,为中国知识经济时代的高新技术产业开通平安大道,为中国的产业经济发展力当推手。第一次的会议九个核心成员单位和列席单位 CHC核心成员: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电子部、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农业部、国家机械部、国家化工部CHC协同支持成员单位: 国家外贸部科技司 公安部科技司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原国家计委产业化司 农业部科技局 卫生部科技司 国家医药监督局 原中国轻工业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局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高技术产业化研究会 科技部市场中心 建设部建材科技促进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协办 辽宁省科委 山东省科委 河北省科委 湖北省科委 天津市科委 沈阳市科委 厦门市科委 浙江省科委 黑龙江省科委 江西省科委成果处 河南省科委成果处 广州市科委 深圳市经发局 大连市经贸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澳门科技经济发展局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华夏银行 香港欧中企业家俱乐部全国高协组织二次工作会上经由十五部委“核心成员”国家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建设部、国家电子工业部、解放军总后、国家公安部、国家化工部、国家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航天总公司、航空总公司、国家轻工总局、国家医药总局。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体系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一九九六年经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电子部、机械部、化工部、军总后、建设部、航天部等联合磋商,决定依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确定由以上部委的相关部门代表本部委单位作为核心成员,联合组建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旨在长期坚持协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作促进工作。 第二条、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英文缩写CHC)联合体作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的动态联盟机构,属于依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牵头,现共有国家十五个综合及产业领域的部委的相关科技部门,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 第三条、 全国高协组织(CHC)联合体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动态联盟,平等协作”的基本模式开展高科技产业化工作,是联合协作型,非独立法人、非利益型,综合(社会、市场、科技、公益)中介型的其它组织机构(有关事务依托专设的配套执行机构承担处理),具体工作管理模式见《联合体工作简章》及管理规程。 第四条、 全国高协组织(CHC)联合体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十五纲要及“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方便开展不同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特依托全国高协CHC名义组成全国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组织相关领域内专家工作机构具体协调推进工作; 第五条、 全国高协组织(CHC)系统内下属各协作体领域专家工作机构仍是政府联合体性质的延伸,是全国高协组织(CHC)在相应工作领域范围内的延伸,属半政府型的协作组织,但其社会化的业务行为必须在配套成立经工商或社团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业务执行机构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法律地位“协作联合体”是依照约定共同行动之组织,受民商法系规范约束,不受道德规范约束,在我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调整。是依照“约定”契约型联合组织,成员权利责任依照约定各自承担(共同承担则是合作组织),经济、法律等责任由主牵头单位承担,一般依照约定设置依托单位,协作组织有政府协作组织、经济协作组织、区域协作组织、技术协作组织等。 “协作联合体”定义是“根据立法机构通过的专门法律或一部法律的某条款而设立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由法律规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兼有公共性与独立性,有关经济法律保证责任事宜委托法人组织承担,是一种依照信托(权利让渡/表见代理)法律程序设立的主体单一实体。 “协作联合体”作为一种依法成立,通过正式的,契约的,长期的制度安排,获得政府部门有限依法让渡,通过法律形式,在特定领域内建立约束共同成员行为的一组规则,它支配社会、经济组织及单位之间可能采取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特殊目的的制度安排也为“协作联合体”成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事务的独立团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 “协作联合体”作为与《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生的组织创新体系,是国家最高战略推动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为发展高科技,为实现产业化,国家调动一切可以调用的理论储备和储备性政策,解决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和合同契约权利问题(除“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列举下,六项条件下部分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并在体制上理顺关系,淡化行政化管理模式,解除行政干预,给以最大的自主权利。 “协作联合体”是依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成立,符合“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章”和《科学进步法》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有关依托单位设置规定,在程序上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有核心成员的确认签章,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国科函外字【1998】053号),设置的目的是“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解决科技和经济相互脱节问题。 “协作联合体”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组织专家群体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在国家的整个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中,从国际化、产业化、市场化角度和国家战略高度,建立选拔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通过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集中优势条件,利用开放性和社会化平台,组织社会力量和规模可观、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具体通过协助公共管理、参与公共事务、补充公共开支、创设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产业化协调、促进和指导工作。 “协作联合体”组织属于对跨部门、跨地区及涉及军民合作的工作实施交流、促进、协调和指导的联合意愿组织,属于需要动员、号召社会公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实现共同目标的联合意愿组织,属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经济、技术等领域以及知识化、信息化、工业化和产业化体制需要,因各“条条块块”主体在利益上的博弈、竞争和合作,而各成员自愿成立的,同时又难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联合意愿组织。 “协作联合体”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联系,有很强的独立性,是自律、自主、自治和自立组织。一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进行监管,但在“条条块块”的行政序列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国家相关机构设置中也没有,它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其特征类似的有共同组织(人民团体)、互助组织(红十字)、联合组织(工会组织)和协同组织(协调、协管、协勤和协作)等。 “协作联合体”是国家在服务型政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在不耗用政府财政经费的情况下,不占用政府机关和事业编制,社会组织经过政府授权和购买等方式,重点项目计划制外,以基金制、招标制、承包制和合同制等, “协作联合体”是宪法赋予其他社会组织在参与和承担公共舆论、公共政策、公共选择、公共利益及公共责任方面的公共平台,通过社会参与和政府有限让渡,通过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分立,在服务型社会里,主要在政府的大部门管理体制下,是解决抑制官僚体系的膨胀的主要解决手段,协助政府归位,弥补政府缺位,解决政府错位,避免政府越位。社会力量通过自主运作,自律管理、自治工作、自立发展、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协助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通过有限政府做有限重要事务,通过缔约责任机制形成防火墙隔离,避免社会舆论影响力和不同利益的反射力。 “协作联合体”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的动态联盟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直接从事经营性业务,不参与社会的经济竞争,(有关经济法律事务,依托专设的执行机构承担处理)具体的工作管理模式(见联合体工作简章和管理规程)是不从事经营活动,是资信交流、组织产业化相关工作协作的协调指导机构。 “协作联合体”做为有政府成员参与的“协作联合体”,通过依《转化法》、《联合决议》和《工作简章》约定,在体制上与政府理顺关系,淡化行政化管理模式,解除行政干预,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利。在不耗用政府财政资源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在政府授权、委托、许可、认证、奖励、资助、给付、提供、购买、推荐、支持、动员和鼓励等方式引导下,承担政府依法有限让渡的部分职能,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产业化协作协调、促进和指导工作。 “协作联合体” 是的根据国家多部委1996年《联合决议》、《工作简章》的有限让渡授权,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的产业化协作机制,协调运作促进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协作工作;通过动员、鼓励社会力量,组织专家群体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利用开放性和社会化平台,借用政府公信力和市场配置力,建立政府引导投入为主、民间多元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协作联合体” 是通过“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模式,由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不干预依法属于“科技转化产业协作体” 约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也要履行“产业协作体”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指导、协调和促进产业化协作工作”等法律义务,以便“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可在全国系统范围内协调产业化协作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组织类型“协作联合体”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科技强国”和“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落实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指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推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而建立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协作联合体”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下延非独立法人、非利益、非经营性,不参与社会竞争的专家工作机构。是依据《转化法》、《合同法》和国家“十五纲要”及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精神,设置程序、规范和标准符合核心成员授权认可“设立与管理办法”。可以组织相关领域内专家具体协调推进工作。下延单位,符合“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的第七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中(概括性)描述的其他科研组织单位,享有在技术合同框架下的民事主体地位。 “协作联合体”方便开展不同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特依托“全国产协联合体”或“CHC”名义组成全国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而授权的下延领域类专家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获得主管单位批准并备案,有体系注册,有独立名称、管理规程、组织机构和所托财产,是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功能分殊和的纵向科层组织,能够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有缔约权、财产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承包权、自主权、相邻权、政治权利、信赖利益、隐私利益、参与利益、环境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协作联合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模式符合宪法,其中非利益约定符合民法和合同法,在相应工作领域范围内符合合同法和转化法,不参与社会竞争符合宪法和公共组织定义,规避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政府参与的“协作联合体”只能是非独立法人、非利益型、动态联盟、平等协作,这确定其非政府、非事业、非企业、非财团、非信托、非专营(特许、垄断)、非营利和非经营性特征和法律地位。 “协作联合体”是政府部门缔约授权,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有依托单位管理的所托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工作简章约定的是政府部门权利有限让渡,主要是服务、协调、促进和交流等非行政许可、非职能性、非管理性及非权利性等事项工作。主要体现在工作上不与政府部门争职能,不与社会组织争任务,不与市场主体争利益。承担政府不便、不愿、不利和不能做的社会事业,具有中性、中立、中间、中介等公共通道平台与非对称管制特性。 “协作联合体”是通过实施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战略性转变,使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上来,为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社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而探索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实现从科研型向产业型,从为国家建设服务,向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从内向型向国际化的大转变,为改造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 “协作联合体”是唯一通过深化改革,依法成立但不纳入行政管理的序列的政府多部委协作联合体,是公权力与私权力双向进行“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互动的产业化平台,做为一种组织创新形式,借用政府公信力,通过“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是体现国家在处理创新问题的鲜明态度,“强调宽容包容,只有包容才能形成改革的强大动力,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理和发展模式”。宽容社会力量和公众对组织创新模式的选择权,在政府职能让渡、提高公共绩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是当代新公共管理发展的核心理念的重要体现。 “协作联合体”做为政府管制部门实施非对称管理的组织平台,政府管制部门没有把“协作联合体”当成了一个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而通过制定有利于公民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体和新产业经营体的法规和倾斜政策,让公民组织、私营机构依法参与和进入公共部门的有关领地,限制公权机关对公民组织、市场主体的钳制,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新产业经营体管制,放松政府管制,以达到进入市场所有经济体能公开、公平竞争的目的。让产业化回归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让市场主体和公民组织、专家群体成为创新国家的主体。 “协作联合体”是由政府牵头做为共同意愿成员参与社会化体系,政府非利益介入,而不是做为管理者身份与个人、群体和社会力量共同协同,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共同而有区别承担各自约定责任契约化虚体组织,为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国家在管理上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宽约束、严监管的宽严相济政策,对具体事务不闻不问不理不采,任由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主筹资和自主运作。 “协作联合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指导,在国家层面为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职位的可取代性,可以通过程序由“联席会议机制”决定人事安排。还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或名称及负责人,在法律上有相应工作领域范围内主体民事资格,常务负责人法律经济责任通过合同委托依托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由具体民事行为人做为民事责任人承担。。有不同层次的协调,专业分工,能够通过程序管理常务负责人,工作人员责任非常明确,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和规程等进行限定,而政府相关部门都按照宪法等法律的规定,相互制约和监督。 “协作联合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工作简章、联合决议和《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权利让渡也是接轨国际惯例,目前国家对联合体法律定义:是指完全由不同主体性的组织成员构成的联合组织,其成员已将处理某一范围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其成员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协作联合体”中的“产业化”工作即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所形成的规模经营的机制。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将产业化定义为:生产的连续性;生产物的标准化;生产过程各阶段的集成化;工程的高度组织化;尽可能用机械代替人的手工劳动;生产与组织一体化的研究与实验。 “协作联合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依靠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社会化科技转化和产业化服务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产业和产业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工业化应用、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产学研协作化、社会配套体系化、产业价值链条化、支撑保障服务共享化等一条龙发展的产业组织形式。 “协作联合体”牵头成立公共通道平台:通过建立企业与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机制,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及企业利用公共资源的能力,并根据社会、企业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实施各种产业领域公共服务专项计划,还为社会组织和企业推荐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立与各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机制,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可通过公共通道服务系统进行相关咨询或办理业务并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处理相关服务合约。 “协作联合体”系统机构内设非法人单位,符合“社团管理条例”中机构单位内设单位豁免登记范畴。系统内非经营性工作机构,符合不在“工商部门”登记范畴。主要体现在“协作联合体”系统内下属各协作体领域专家工作机构,在法律上有相应工作领域范围内主体民事资格,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至成立起在相应授权工作领域范围内按宪法、民法、合同法有关规定豁免登记。 “协作联合体”以“联席会”形式议事,平等讨论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中试配套工作的大事,并由核心成员组成理事会。为调动和发挥每个核心成员参与指导协作工作的积极性,理事会由九个核心成员单位轮流主持,并担当理事长或会议主席。 “协作联合体”内分“核心成员”单位和“基本成员”单位。核心成员主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主要成员为联合体的发起单位、行业部委的科技产业管理部门以及专业权威机构),基本成员既是协作工作的基本队伍,也是协作组织及依托单位优先服务的对象(主要成员是与转化工作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协作联合体”有关依托单位设置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跨部门、跨地区功涉及军民合作的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的,其实体办事机构由依托单位代管。属于需设非常设机构动员、号召群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务,可在有关部门挂牌子,不另设办事机构,确属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为弥补常设机构设置不足成立的,或承担的任务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难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可暂予保留。鉴于“协作联合体”的让渡授权主要是鼓励、引导、倡导、交流、促进和协调产业化工作,有全社会化、多元化、实用化和链条化特点和虚实特征,鼓励、引导、倡导虚,交流、促进和协调实,是缔约实体组织。 “协作联合体”开展的高技术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协作联合体”又是依法创设,为使“协作联合体”工作不致虚化,又能保障“协作联合体”的活动不超越目前国家法规政策的界限,和协作工作的连续性,在不耗用政府财政经费的情况下,不占用政府机关和事业编制,规定思可达公司作为协作组织对外依托业务执行机构兼日常联络处(即秘书处)。同时还规定:协作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同时依托单位受托管理政府组织、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人民团体、单位和其他组织财产也是符合法律(民法和刑法)有关规定。 “协作联合体”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模式,按照“统一协调、专家负责、分层管理、集成服务”的管理机制,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十五纲要及“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方便开展不同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特依托“协作联合体”组成全国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属半政府型的协作组织,组织相关领域内专家工作机构具体协调推进工作; “协作联合体”是当前我国已经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际认可,为接轨国际惯例,更有效进行市场资源配置,兼顾效率和公平,同时又保证自身社会协作活动的公益性,各“协作联合体”下延机构均设置法人(企业、事业、民非、基金会、社团和其他鉴权组织)形式的依托单位和业务执行机构,各下延机构不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其法律事务及经营活动由依托单位承担。 “协作联合体”在依托专家队伍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运用政策导向、动员社会力量、资源科学配置,实现市场优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政府引导的产研学一体的协作机制,共同建立具有第三方公信力,有社会影响力及专业权威性社会化协作平台,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团队联盟规章和契约,对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通过依托单位形式,克服协作、联盟性组织因非独立法人形式存在,易出现组织上过分松散、行动上不便协调的不足。使具体实施工作由懂得市场规律、具有市场化运作经验,有效率的行为主体承担,从而保证技术创新的市场实现,避免产生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5月17日,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 经查,“全国高协组织”是一个由李恒光等人长期操控、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社会组织。该非法组织打着所谓“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骗取社会信任,非法设立了大量分支机构。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层层蔓延,机构众多、成员复杂。“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大多冒用全国性组织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全国高协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取缔“全国高协组织”这一非法社会组织,及时打击该组织的非法活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该非法组织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有关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民政部同时公布了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依法取缔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 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的主要二级机构 1.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 (简称“CHC创新委”) 2. 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简称“CHC高健委”) 3. CHC全国高科技高校素质教育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简称“CHC教编委”) 4. 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监委”) 5. CHC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教培委”) 6. CHC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知权委”) 7.CHC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食产委”) 8.CHC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管委”) 9.CHC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农发中心”) 1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简称“CHC品牌委”) 11.CHC深圳专家委员会 12.CHC战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国科苑高技术产业化研究所(简称“CHC国科苑”) 14. CHC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委员会(简称“CHC建产委”) 15. CHC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简称“CHC农建委”) 16. CHC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中心(简称“CHC节能减排中心”) 17. CHC全国高科技动漫游戏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动漫委”) 18. CHC全国高科技市县产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县中心”) 19.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标准计量委员会(简称“CHC高标委”) 2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公关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公关委”) 21. CHC全国产业经济国情调查办公室(简称“CHC国情办”) 22. CHC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助老委”) 23. CHC全国高科技推广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推广委”) 24. CHC全国高科技投融资委员会(简称“CHC投融委”) 25. CHC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简称“CHC人才委”) 26. CHC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简称“CHC高企委”) 27.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海峡西岸协作委员会(简称“CHC海西委”) 28. CHC全国高科技乡村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乡产国际委”) 29. CHC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委员会(简称“CHC三农委”) 30. CHC全国高科技校车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校车委”) 31. CHC全国市场准入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场准入中心”) 32. CHC全国中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中药委”) 33. CHC全国高科技休闲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休闲委”) 34. CHC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汽服委”) 35. CHC全国高科技量子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国信息产业化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信产委”) 37.CHC全国金银珠宝工艺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宝产委”) 38.CHC全国高科技日化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日化委”) 39.CHC全国城乡一体化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城乡委”) 40.CHC全国生态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生态国际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国矿业技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矿产委”) 43.CHC全国新能源产业化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组织设立的其他机构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终被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终被取缔,让我欣慰又遗憾!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1年5月17日 本人2001年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的精髓是:还企业及管理中的各项事物以本来面目——最佳状态,通俗地讲: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最佳状态,我们做任何工作或任何工程,都应该去追求和实现这个最佳状态;如果一个事物不是处于最佳状态或者正朝着不是最佳状态的方面发展,我们应该通过规范和有效创新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调整和优化,使之还原到最佳状态或使之朝着最佳状态的方面发展。 可能是因为本人经常为客户提供精细管理工程的咨询、培训服务的缘故,对一些事关国家形象和民生尊严的事物及其本来面目,本人比一般人有时会多一点敏感和兴趣。 2008年12月8日,本人接到“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下属机构——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并收到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发来的邮件,说是拟增补本人为“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于是,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本人接连撰写、发表了四篇文章,依次是: 一、谁来督察“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背后的收费行为? (2008年12月9日) 二、增补“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不该收9800元(2008年12月9日) 三、“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下属机构吗?(2008年12月22日) 四、“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肯定有问题(2009年7月27日) 在《“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下属机构吗?》一文里,我写到: 12月22日上午,本人再次接到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以下是对话的主要内容。 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你不愿意参加“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那么,你的名额就取消了。我们这项活动结束了,请你不要撰写和发表文章,对我们进行评议。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我在民政部的网上看到一条信息,说,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并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登记。 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我们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不需要在民政部登记。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你们是搞监督的,你们应该知道,政府机构或协会的行为,应该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我写的《增补“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不该收9800元》,有错吗? 我不加入你们的“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但是,我有义务和权力对你们这种在增补“全国行业质量管理督察”过程中高收费的行为,进行质疑和评议。 过了一段时间,本人通过邮件进行了一番调查,2009年7月27日又撰写、发表了《“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肯定有问题》一文,明确指出: 根据清华大学教授朱嬿、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雷星晖的回复,以及科技部对两位网友的答复,不难看出:“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肯定是有问题的。 另外,也证明了本人2008年12月对“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2011年5月17日,终于看到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的新闻,新闻中写到: 5月17日,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 经查,“全国高协组织”是一个由李恒光等人长期操控、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社会组织。该非法组织打着所谓“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骗取社会信任,非法设立了大量分支机构。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层层蔓延,机构众多、成员复杂。“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大多冒用全国性组织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全国高协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取缔“全国高协组织”这一非法社会组织,及时打击该组织的非法活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该非法组织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有关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民政部同时公布了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看到这一新闻,本人感到欣慰,又感到遗憾。 欣慰的是,我2008年、2009年连续撰写、发表过四篇文章,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二级机构——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进行质疑、评议,到今天终于证明了本人二、三年前的质疑,是正确而及时的。 我同时感到欣慰的还有,很多人看了我的有关“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二级机构——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的文章后,有的人电话咨询我后,提高了警惕性,避免了上当受骗。 遗憾的是,“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及其二级机构的本来面目或真相,到2011年5月17日才被还原或揭开。 我同时感到遗憾的还有,三一“行贿门”的本来面目或真相,自网络曝光后,时间过去了20多天,还没有被还原或揭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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