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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委员会
释义

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公告来源:

公告第211号

经查,“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民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依法取缔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

二、“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设立的主要二级机构

1.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 (简称“CHC创新委”)

2. 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简称“CHC高健委”)

3. CHC全国高科技高校素质教育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简称“CHC教编委”)

4. 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监委”)

5. CHC全国高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教培委”)

6. CHC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知权委”)

7.CHC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食产委”)

8.CHC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CHC科管委”)

9.CHC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农发中心”)

1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简称“CHC品牌委”)

11.CHC深圳专家委员会

12.CHC战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国科苑高技术产业化研究所(简称“CHC国科苑”)

14. CHC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委员会(简称“CHC建产委”)

15. CHC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简称“CHC农建委”)

16. CHC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中心(简称“CHC节能减排中心”)

17. CHC全国高科技动漫游戏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动漫委”)

18. CHC全国高科技市县产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县中心”)

19.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标准计量委员会(简称“CHC高标委”)

20.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公关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公关委”)

21. CHC全国产业经济国情调查办公室(简称“CHC国情办”)

22. CHC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助老委”)

23. CHC全国高科技推广工作委员会(简称“CHC推广委”)

24. CHC全国高科技投融资委员会(简称“CHC投融委”)

25. CHC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简称“CHC人才委”)

26. CHC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简称“CHC高企委”)

27. CHC全国高科技产业化海峡西岸协作委员会(简称“CHC海西委”)

28. CHC全国高科技乡村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乡产国际委”)

29. CHC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委员会(简称“CHC三农委”)

30. CHC全国高科技校车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校车委”)

31. CHC全国市场准入研究中心(简称“CHC市场准入中心”)

32. CHC全国中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中药委”)

33. CHC全国高科技休闲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休闲委”)

34. CHC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汽服委”)

35. CHC全国高科技量子产业发展中心(简称“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国信息产业化发展委员会(简称“CHC信产委”)

37.CHC全国金银珠宝工艺品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宝产委”)

38.CHC全国高科技日化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日化委”)

39.CHC全国城乡一体化协作委员会(简称“CHC城乡委”)

40.CHC全国生态产业国际发展委员会(简称“CHC生态国际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国矿业技术产业化委员会(简称“CHC矿产委”)

43.CHC全国新能源产业化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组织设立的其他机构

民政部依法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来源:民政部网站

5月17日,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 经查,“全国高协组织”是一个由李恒光等人长期操控、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社会组织。该非法组织打着所谓“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骗取社会信任,非法设立了大量分支机构。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层层蔓延,机构众多、成员复杂。“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大多冒用全国性组织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全国高协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取缔“全国高协组织”这一非法社会组织,及时打击该组织的非法活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该非法组织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有关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民政部同时公布了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名单,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取缔“全国高协组织”答问

来源:民政部网站

今年5月17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宣布取缔。然而,近日这一被民政部明令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下属机构“全国品牌认证委”仍在堂而皇之地活动,给海南一企业认证颁牌。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有效维护社会组织发展有序环境,民政部有关负责人8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全国高协组织”是如何被发现的?

答:2009年12月以来,民政部接到多起举报,称有打着“全国**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名义的组织,未经登记以全国性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这些组织均有一个共同的源头,即“全国高协组织”。民政部随即对该组织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发现,该组织是一个机构众多、体系庞杂、手段多样、欺骗性强的非法社会组织。

问:该非法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手法和领域有哪些?

答:“全国高协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假借国家机关背景,冒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之名,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为由,依托其配套公司作为执行机构,行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实的非法组织。其活动手法多种多样,涉及领域遍布各行各业。

首先,“全国高协组织” 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打着“九部委协作联盟”的旗号,擅自以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义在社会上非法开展活动。

其次,“全国高协组织”采取卖招牌的方式,在社会上非法设立众多二级、三级、四级分支机构,层层复制。一方面,“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大多冠以“全国高科技**委员会”等名称,并以这些名称为招牌,迷惑和欺骗公众,为其非法开展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非法组织无法开设银行账户,“全国高协组织”要求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或者依托一个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作为业务执行机构,为其经济往来、敛取钱财提供便利;“全国高协组织”的业务配套执行机构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有限责任公司则在其中占相应干股(有的高达51%),或者向其收取品牌管理和咨询服务费。其分支机构设立下一级机构时,也采取类似手段。

第三,该非法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的活动遍布全国,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农村、知识产权、建筑建材、食品健康、质量监督、国情调查、人才工作、助老产业、金融、对外合作等诸多领域,非法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大肆牟取经济利益。

问:该非法组织的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全国高协组织”对外宣称是由“国家九部委”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其虚假宣传和非法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全国高协组织”非法设立的一些机构还以我国政府工作平台的名义与多个国家的政府部门进行交往并开展合作,损害了我国政府国际形象。

二、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全国高协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多个国家机关发函,要求参加其活动或进行合作,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如该非法组织下属的“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向各地行文,组织县委书记培训班等。

三、对经济社会秩序构成隐患。“全国高协组织”假冒国家部委的名义,开展的活动涉及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非法组织体系。由于其欺骗性较强,致使不少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其中。该组织的大量非法活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隐患。

四、破坏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全国高协组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自行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再设立三级分支机构,层层下设,特别是自2009年以来,膨胀迅速。由于缺乏约束,其分支机构基本处于自行繁衍、自我复制的状态,该非法组织以这种方式已繁衍出各类下级机构数百家。“全国高协组织”的活动已明显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秩序。

问:该组织与有关国家部委有没有关系?

答:经过向有关部门核实,有关部门均明确表示与“全国高协组织”无关,也从未以所谓“九部委”名义共同发起成立这一组织。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大力配合,坚决支持取缔该非法组织。

问:取缔后的社会效果如何?

答:取缔“全国高协组织”,揭穿其真实面目,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取缔决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反响良好。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全国高协组织”一些分支机构如“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有关责任人主动向民政部上缴了印章、宣传材料等非法物品,并表示立即停止非法活动。

问:取缔后对该非法组织及其负责人如何处理?

答:一是该非法组织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该非法组织主要责任人李恒光已因涉嫌犯罪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二是如果有人继续以被取缔的非法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公众发现仍有以该非法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问:单位或个人与该非法组织及其责任人的纠纷如何处理?

答:社会上其他单位或个人与该非法组织责任人的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利用该非法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对李恒光个人以“全国高协组织”名义实施行为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举报;

二是对其他个人或单位以“全国高协组织”或其非法设立的下属机构名义实施行为的,可以向相关公安机关举报。

问:群众如何避免被社会上的类似组织欺骗?

答: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才能在社会上依法开展活动。公众若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存有疑问,如果其使用的是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可以直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进行查询;如果其使用的是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可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查询,以确定身份,谨防上当受骗。

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此类组织的查处力度,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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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