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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建立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努力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改善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山、水、林、路、田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荒草地、裸岩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利用。

1.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区域特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确保耕地面积持续增加,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多方参与,合理选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良好局面;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方案切实可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强化监管,确保质量。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作职责

为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新增耕地指标平衡有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务必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县级项目库,受理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计划和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并负责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和项目上报立项、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资金组织;开设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专户,对上级有关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等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和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评审等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考察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预算执行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4.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土壤情况进行取样检测,并提供《土壤检验结果报告单》;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5.县水利局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前提供项目区水文条件资料;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对项目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和质量确认,并提供《工程质量确认报告》。

6.县交通局负责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对项目的道路工程进行监督和质量确认,并提供《工程质量确认报告》。

7.县林业局、畜牧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为备选项目因土地利用现状资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地块,提供可以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8.县物价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采集的相关地方材料价格确认依据。

9.县公安局负责项目所需炸材物资的管理和协调县物资公司做好炸材物资供应及安全工作。

10.县经贸局负责协调项目所需油料等物资的供应。

11.县发改局、监察局、农办、扶贫办、环保局、农机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职责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选址申报工作;对农民承包地进行调整,按时提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和施工中所需的基础材料;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招投标和实施管理及初验申请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管护措施,做好新增耕地的管护工作。同时,提前做好项目的初步选点规划、储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1.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区内相关村委出具的同意开发整理书面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如项目涉及林地、草地等,应当提交林业或畜牧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2.初审。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派人进行实地踏勘,并会同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和项目设计、预算等单位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编制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经县财政局确定后,共同下达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依据有关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与支出预算书并经评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同时将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定。项目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评审(审定)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3.测量和规划设计。拟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和设计单位进行现状测量和规划设计。

4.签订合同。项目立项后,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指标收购合同和项目实施合同。

(二)项目管理。1.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要严格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机制选择项目设计、监理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如需变更规划设计的,须征得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同意并指定相关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项目建设。项目采取公开邀标方式确定有资质和实力的队伍进行建设,并签订建设投资合同。项目原则不准分标段实施,如工程量大确需分标段实施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拨付项目经费(施工费、招投标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给乡(镇)人民政府,并按新增耕地每亩400元、60元奖励给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设计预算价格支付投资建设资金。

四、项目立项及验收要求

1.按照《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遵市国土资发〔2009〕79号)文件要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土地整理项目规模在500亩(含500亩)以下,整理复垦开发综合项目规模在300亩(含300亩)以下,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2.超出以上规模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评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不支付乡(镇)任何费用,所产生的一切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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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