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农村生活自用煤采挖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的采挖管理,保障农村生活、生产用煤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采挖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自用煤,是指农村以户为单位或联合为家庭生活、生产所用而进行采挖的煤。 第三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采挖,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农村生活自用煤采矿许可证》和《农村生活自用煤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维护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生产秩序。 第六条 县煤炭工业局是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自用煤采挖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并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从严控制。 第七条 县煤炭工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农村生活自用煤矿执行。 第八条 县煤炭工业局依法审查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办矿和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负责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条 开办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人民政府农村生活自用煤采挖的有关政策。 (二)2001年年底前已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被保留的煤矿。 (三)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资金。 (四)有与安全生产条件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设备。 (五)符合附1、附2所载明的必备安全条件和标准。 (六)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由县煤炭工业局审查办矿条件,在原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采区范围内进行开采,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办理《农村生活自用煤采矿许可证》,《农村生活自用煤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条件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办或恢复已关闭煤矿。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建成投产前,应按照《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煤炭工业局进行审查,办理《农村生活自用煤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农村生活自用煤采矿许可证》和《农村生活自用煤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开采必须采取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式进行开采,资源回采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开采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不得越界开采。 第三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工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矿长必须经县煤炭工业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矿长,更换矿长必须经煤炭工业局同意。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安全员、瓦检员、井下放炮员、井下电工、绞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为井下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用工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从事井下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用工必须完善劳动合同,未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的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为职工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使用的器材、设备、火工产品、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进行采矿作业时,不得采用可能危及邻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等方法。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工作,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规章、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工种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县煤炭工业局必须加强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按实际产量足额提取维简费。 第二十九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农村生产自用煤矿实行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制度,其缴纳标准为每矿每年2万元。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由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收取管理,由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发生事故致人伤、残的煤矿扣缴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1000元,每死亡一人扣缴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1万元,死亡2人,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全部扣缴。 第三十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关闭或停办,必须向县煤炭工业局报告,申请办理有关停办或关闭手续,同时提交有关采掘工程和不安全隐患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须接受县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并提供方便。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煤炭工业局根据情节轻重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业主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矿井等处罚。 (一)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未取得《农村生活自用煤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 (三)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有关安全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故不报或逾期报告的。 (五)越界开采与邻矿贯通危及邻矿安全的。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维简费和安全事故保证金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火工用品,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煤炭工业局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的。 (三)不执行制度,思想麻痹,造成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必备安全条件 一、开采设计及方案 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或方案 二、矿用图纸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齐全,并至少1个月填一次图,每季必须报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煤炭主管部门进行交换。 三、开采范围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严禁在水体下采煤。 四、证照情况 必须坚持一证一井制度,严禁假联合、假挂靠。 五、通风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进、回风井,有合理的通风系统,严禁自然通风,严禁以局代主,严禁专用回风井出煤,严禁全矿井“一条龙”式串联通风或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六、矿井风量 必须按稀释瓦斯和有毒害气体计算配风量,并满足4m3/(人、分)的配风量要求,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低于0.75%,必须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七、瓦斯管理 瓦斯检查的井下牌板、瓦检员记录、瓦检日报必须齐全,瓦斯日报必须由煤矿负责人审阅签字。总回风巷和工作地点检查瓦斯次数符合规定。 八、供电系统 矿井双回路供电或单位路供电配有自备电源。 九、持证情况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十、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必须有人负责,并落实到位。 附2道真县农村生活自用煤矿标准 一、通风系统 (一)主扇选择及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采掘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规定。 (三)局扇风筒选择及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产生循环风,局扇通风的风筒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 (四)通风和瓦斯检测仪器、仪表齐备并按时校检。 (五)通风构筑物设置及质量符合要求,严禁老塘进、回风。 二、煤尘防治 井下煤尘防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三、水害防治 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探放水技术措施和手段。 四、采煤方法 “双突”矿井必须采用壁式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支护必须牢固可靠,并有两个以上的安全畅通的出口。 五、提升系统 必须使用专用绞车,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配有可靠的保险阐和过卷、限速、松绳保险装置,斜井串车提升必须有合格的防跑车装置和警示信号。 六、电器设备 井下使用的专用防爆电器设备必须有失爆检修制度,严禁使用失爆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七、巷修 主要进回风巷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重失修的为不合格。 八、通讯系统 井上、下通讯必须有防爆电话、矿内外通讯必须畅通。 九、规程措施 如下四项内内容必须齐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火工品管理 必须使用煤矿许可炸药、雷管、且存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一、职工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十二、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检身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出入井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必须具有准确掌握井下人数的措施。 十三、安全投入 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 十四、专业人员 必须有长期在矿工作并熟悉煤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安全整顿 经有关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有安全整改方案和措施并按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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