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
释义 |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全县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原则。本预案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于应急工作。 1.2.2 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2.3 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严重价格异常波动和显著价格异常波动按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4.2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4个以上乡(镇)辖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5—7种,波动幅度达到50—100%,市场开始有抢购现象发生。 1.4.3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3个以上乡(镇)辖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3—5种,波动幅度达50%,市场有抢购迹象。 价格应急预案中重点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品种依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黔价监调〔2004〕236号)规定执行。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价格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领导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物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办、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公安局、经贸局、农业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商局、粮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价格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宣传组、监控组及督查组。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2.2 应急职责 2.2.1 县价格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应急资源,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财政资金、储备物资;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决定和启动实施、终止应急预案。 2.2.2 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价格应急办”)职责:及时掌握、分析、报送市场价格动态,向县价格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按照县价格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根据形势及任务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督促检查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监测、监控、处置;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完成县应急委员会和省、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相关部门职责 2.3.1 物价部门承担价格应急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因价格波动引发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3.3 民政部门负责价格波动期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群众、少数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的统计和救助工作。 2.3.4 经贸部门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 (猪肉、食糖、蔬菜、蛋品等)市场变化、供求信息等情况,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2.3.5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经费开支。 2.3.6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3.7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2.3.8 供销、农业部门负责化肥、农膜、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求、价格监测。 2.3.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检查食品质量。 2.3.10 粮食部门负责监测、预测全市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和走势,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2.3.11 其他相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生产、运输、供应、销售以及新闻宣传等工作,保证市场稳定。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3.1.1 在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价格应急办公室应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3.1.2 县、乡级价格应急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物价局的价格监测机构或相关业务机构承担。 3.1.3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常波动时,特别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3.1.4 出现跨乡(镇)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警情所在地实行市场价格动态一天一报制度,专职人员及时对当地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将每天当地市场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以及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情况于每日下午二时前报县价格应急办。 3.2 应急值班制度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范围,县价格应急办实行不同的应急值班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确保工作时间内有1人值班;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时,确保工作时间内有2人值班,并适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显著和严重价格异常波动时,24小时安排2人值班,接听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乡(镇)价格应急办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全县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县、乡级价格应急办根据上报信息和市场监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前述价格异常波动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市物价局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3.2 预警的发布程序:可能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3.2.1 黄色预警信号由县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3.3.2.2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价格应急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发生时,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按照县价格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具体处置;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省、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按照省、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具体处置。对应相应预警级别,县价格应急办协助县外宣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2 应急处置 4.2.1 显著和严重价格异常波动发生时,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同时,提出启动《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 本预案启动后,县、乡级价格应急指挥部要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并每隔2小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及时处置价格异常波动,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动用县级财政资金、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调拨储备物资以及其他措施,平抑市场物价。 4.2.2 一般价格和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发生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置,并上报有关情况;县价格应急指挥部要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应急工作。 4.3 应急结束 应急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决定或者报请上级决定应急状态的解除、结束,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5.1.1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对出现警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1.2 已动用的物资储备由相关部门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5.1.3 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5.1.4 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5.2 奖惩 5.2.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价格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1.3 及时提供价格监测信息或应急中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2.1.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2.2.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的; 5.2.2.2 虚报、瞒报警情的; 5.2.2.3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5.2.2.4 违抗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2.2.5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2.2.6 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县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级常设机构,在发生显著和严重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的准备,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1.2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6.2 资金保障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主要用于建立统一应急信息应用系统,开展市场调查、价格监测、分析预测、监督检查;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价格政策告诫会议;协调物资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的物资调运和销售保障工作;印刷价格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报道及通讯和必需的专用交通装备等。 七、附 则 7.1 本预案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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