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释义 |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简称“SOPEP”) 该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4章26条规定的要求编写,并于1993年4月4日生效。 第26条“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是这样规定的: (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油污染应变计划。对于在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该日期的24个月以后,适用本规定。 (2)这种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织制定的总则,并使用船长和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a.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导则,作为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1的要求,由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它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 b.在油污染事故中,应联系的有关当局或各人的名单; c.为减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和 d.抗污染过程中,为船上行动与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系点。 该计划意在当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采取措施时,为船长或船上负责人员提供指导。 该计划应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导则”中所要求的所有数据和操作程序。其附录应包括所有与计划有关联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传号码等,以及其它有关数据。 该计划适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的排油,其主要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该计划不仅适用于操作性溢油,还包括帮助船长应付船舶发生的事故性排放时所需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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