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
释义 | 冷战时期,美国共产党总书记丹尼斯等12名高级领导人被联邦司法部指控散布教唆和鼓吹以暴力推翻和破坏美国政府的煽动性言论,并被联邦地区法院判罪。丹尼斯等人认为他们并没有任何主张以暴力颠覆政府的实际阴谋,并援引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提起上诉,此即在丹尼斯诉合众国案(Dennis v. U.S.)。 1951年,联邦最高法院以7:2多数驳回了丹尼斯的上诉书。首席大法官文森(F. M. Vinson)代表多数派在裁决书中宣称:“凡当言论对于完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具有巨大而潜在的祸害之可能性时,对这种言论就应当予以制止。”政府可以采取行动反对颠覆政府的阴谋和企图,尽管这些企图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共产党的言论虽无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但对国家安全已有巨大而潜在的危险,政府有充分的实际理由予以限制,不能到迫在眉睫时再采取行动。但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与丹尼斯案性质相同的耶茨诉合众国案(Yates v. U.S.),以6:1多数推翻了丹尼斯案建立的原则。最高法院的裁决宣称法律禁止的是“鼓吹采取具体行动”而非“鼓吹抽象的思想和原则”,强调区分一般讲授革命思想和具体主张非法行动,承认任何人都可以宣称有推翻政府的权利,只要这种说教不是公开地提倡具体行动。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仅仅根据美国共产党提倡和教育用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理论,不足以构成史密斯法欲治之罪,从而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对涉案美共领袖的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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