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大足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大足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05年12月14日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足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除市直管部门和单位以外,具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用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遵循收缴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县财政统一设立的“非税收入”专户,其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实施统一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其支出从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县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纳入县委、县府对执收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九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新闻单位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未改制国有企业净资产出售收入。 (五)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和罚没物资变价收入。 (六)专项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和促进某项事业,繁荣社会主义事业而设立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资金收入,如: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等。 (七)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集中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未包括的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收入。 第三章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各执收单位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目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政府非税收入中属预算内收入部分,经财政专户分解后缴入金库;其余的为预算外资金,按以下层次处理: (一)县财政局集中2%的征收业务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购买、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维护、非税收入的设备购置、奖励在非税收入征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支出。 (二)属上缴市级部门部分,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进行解缴。 (三)属工本费的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先及时拨付由执收单位进行归垫或上交市级部门部份,其余的结余部份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金融部门(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县政府组织招标或指定的方式进行确定,县财政局在确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代理银行经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向社会公告,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管理”的“收缴分离”征缴方式,征收方式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 (一)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代理银行的缴款方式。 (二)集中汇缴是指小额度、零星款项和不当场收取可能会导致收入流失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由执收单位收取后,原则上每旬集中一次统一缴入代理银行的缴款方式。 我县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以及下级单位多、层次多、情况复杂的收款项目,经县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核同意后,实行集中汇缴。其余的一律实行直接缴款。 第十五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县政府确定的收款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政府确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六条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县政府确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执收单位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稽查、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执收单位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单位用票申请,交财政局审核后发放《大足县财政票据领购销帐簿》,执收单位凭《大足县财政票据领购销帐簿》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的领购销坚持“凭簿领购、限量供应、销旧购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六不领购”的管理制度:不带“票据帐簿”不予领购票据;不是专门人员不予领购票据;不按规定收罚不予领购票据;不按规定使用、核销、报送月报表不予领购票据;不按规定开设帐户不予领购票据;不将收取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不予领购票据。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政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专门管理,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统一票据,个别单位需用其他财政票据的需经县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同意,不出具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的种类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政府性基金票据;(四)罚没财物票据;(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六)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七)捐赠票据;(八)其他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经非税收缴系统直接缴入代理银行的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的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开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统一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统一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需要印制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三)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收取政府基金、专用资金和附加。 (四)罚没财物票据,适用于收取或没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罚款或财物。分为适用当场罚款的定额票据、适用没收财物的专用票据、罚没收入银行代收专用票据。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六)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 (七)捐赠票据,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款(物)。 (八)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以上票据规定以外,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单位正常经费的及时审核拨付,保证执收单位正常合理用款需要。 第二十五条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县各执收单位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全县各执收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不按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进行拖延、滞压、截留或坐收坐支的。 (四)未把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人为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往来账户的。 (五)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丢失财政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 (九)不按要求接受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由县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427号令)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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