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
释义 | 历史沿革大悟县检察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2年至2008年的56年间,先后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检察署、“文革”前检察院、“文革”期间的军管小组、公安机关代行检察权期间、1978年恢复重建后的检察院。 1952年10月,成立了“大悟县人民检察署”,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无专职检察长和检察人员。1954年仅配专职秘书一人,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1955年大悟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委组织部长刘继业兼任,配置检察人员8人,开展侦查、审判监督,提出一般监督(侦查国家公务人员贪污案),劳改监督(仅不定期的监所检查)。1956年2月,增配专职检察长1人,1957年10月王清华兼任检察长。 1968年3月,公检法被“军管”,司法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大悟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人员逐步调离,1969年检察院被撤销。 1973年2月,“军管小组”被撤销,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权由公安局预审部门代行,无其他检察业务。 1978年7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毛国鹏任检察长。重建初期百废待举,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三个科室。1981年3月,新增了法纪科、经济检察科、监所科。1981年成立了“检察委员会”。1987年7月,成立了举报中心、控申科合署办公。1987年7月成立了税务检察室,1998年因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而被撤销。1988年成立控告申诉科。1989年10月成立反贪科。1990年6月成立政工科,1997年8月更名为政治处。1991年6月成立财务检察室,1998年撤销。1994年10月成立刑事技术科、反贪局,撤销反贪科。1995年4月撤销经济科,职能归并到反贪局。1994年5月成立河口检察室。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2002年11月,根据县委《大悟县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进行配置。2006年7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元月机构升格为副科级。2008年8月成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人员情况全院现有人员109名,其中在岗人员65名,退居二线人员15名,退休人员14名,编外人员15名。党组成员9人,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 主要职责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大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法开展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工作。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工作。 (八)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十)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 (十一)协同主管部门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报本院司法警察的授衔和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本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的申报、晋升、录用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和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本院各项工作计划。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设十二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组织有关会议、工作协调;做好调研、编发检察工作简报、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本院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的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工作以及大案要案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保卫、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本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负责本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指导本院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本院机关人员的考评、任免、调配、工资、奖励等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 政治处是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预防科) 负责对全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贪污、贿赂等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提出预防犯罪建议,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反映并请示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反贪局为副局级单位。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制定本科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五)公诉科 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制定公诉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六)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负责对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负责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制定本科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全县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看守所的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办理由县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县人民法院审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负责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制定本科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全县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监督;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受理全县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线索进行初查;负责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刑事赔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本科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检察技术科 负责开展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法医鉴定、痕迹物证检验鉴定和录音摄像、照像等检察技术工作;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负责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领导介绍龙华桥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黄少明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彭志伟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陈德稷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 睿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复朗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复启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长 喻 勇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亚东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钟和平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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