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同区审计局 |
释义 | 工作职能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区审计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对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对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对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审计。 区审计局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市属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进行审计。 区审计局对区属国家建设项目,即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区属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局对大同区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区审计局依法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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